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二、选举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赞成划“×”,弃权的划“о”;另选他人的在选票空格中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
四、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只能等于或少于应选的人数。如果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作废。
五、候选人须获得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方可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六、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各2名。推选的办法,在大会上直接提名通过。监票人的职责是监督发票、投票和计票。计票人的职责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计票情况由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唱票人的职责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宣读候选人选举票数,以便计票人计票(候选人不能当监票人和计票人)。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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