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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教总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总商会”,英文名称“Foshan Shunde Lunjiao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内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为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工商企业,联络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促进生产,发展民营经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广珠公路伦教段30号伦教商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和引导,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文明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三)发展和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商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展销会、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

8 页) 第 1 页(共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组织会员进行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伦教街道办事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有关专家、教授、学者、管理人员或境外企业家、投资者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要求入会的企业(单位),需填写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表;个人由本人填写及签署的入会申请表,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对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要求退会,允许退会,由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批评权;

(三)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享有商会提供的包括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经营技术、资料、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商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商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及帮助。

(五)会员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理事会甚至上级管理部门提出;

(六)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8 页) 第 2 页(共

(三)按期交纳会员费;

(四)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建理事会;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称为有效会员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别重大事情,有半数会员或四份之三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换届最长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选举产生正会长1人,副会长28人(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设立内部机构,分别为会务部、公关部、文体部、产研部、

8 页) 第 3 页(共企业家部和拓展部,各部的负责人在副会长中产生并自动成为常务副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动议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作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八)设立理事会内部机构,决定各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成员分工,根据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及撤并内部机构;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8 页) 第 4 页(共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曾任本会会长,正常离任后并在任职期间累计捐赠本会15万元以上者可被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曾任本会副会长,正常离任后并在任职期间累计捐赠本会10万元以上者可被聘为名誉会长,以表彰其对本会工作的积极支持及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正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正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进行交流活动;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总结暨翌年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年度财务结算暨翌年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8 页) 第 5 页(共

(一) 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 协调本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三) 分管指导若干个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 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各事项;

(二) 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事会财务帐册;

(三)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四) 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监察报告”和“理事会年度财务稽核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各种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备的专项资金;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以年度计算,本届会员大会规定:正会长每年2万元,副会长每年1万元,理事每年5000元,监事

8 页) 第 6 页(共每年5000元,会员每年8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8 页) 第 7 页(共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伦教总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7年12月3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8 页) 第 8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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