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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钦州商会章程(草案)1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

3、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具体工作计划安排。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依章程规定批准吸收、除名会员。

10、必要时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1、

3、

6、

7、

8、

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主要向会员大会负责。

2、对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的落实情况。

4、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5、对本会的资产、社会捐赠、资助和会费收支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三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由会员大会决定产生,人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名誉会长、顾问的职责是:协调关系、宏观策划和指导,为本会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三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会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会费的收取 ,为保证本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本会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三年收取一次,会员900元,理事8000元,常务理事2万元,副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6万元,会长10万元。会员单位和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赞助的不设限,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会费使用: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1、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必要开支。

2、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

3、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新酬。

4、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及相关费用。

5、编印信息资料所需要费用和订购有关资料等开支。

6、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

7、本会常设机构的通讯费。

8、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团体会费。

9、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七条 会费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本会银行帐户设在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由工商联(总商会)代管。

2、本会会费开支遵循由会长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由常设机构各部门列单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本会设会计1名(由会长或副会长单位会计兼任),设出纳1名,由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会计和出纳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会会费收支必须确保公正、公开、公平,接受本会会员和理事会的监督。各项收

入和开支每季度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传真的方式向会员公布;每年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传真的方式向会员公布;每三年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书面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审议。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本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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