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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无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故县水电厂安全生产无事故考核管

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故县水电厂。 3.总则

3.1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2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3.3发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3.4对于为防止事故减少事故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事故责任者,以教育为主。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本人,并提高大家的认识。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及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事故者,将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4.事故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4.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4.2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或备用。

4.3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包过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4.4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期限。

4.5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4.6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7发电机绝缘 坏,需要更换坏线棒或铁芯。 4.8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 坏。

4.9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坏,直接经济损 失达到5万元。

4.10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 失超过1万元。 4.11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定为事故。 4.12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 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障碍 5.1一类障碍

5.1.1未构成事故的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5.1.2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发电机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但未超过5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发电机实际出力下降到零。 5.1.3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5.2二类障碍

5.2.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延续时间超过30min;但未超过1h。或一台发电机实际出力下降30%,但不超过50%,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

5.2.2主变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因冷却器故障而降低出力。 5.2.3厂变部分失电但未影响主机运行。

5.2.4发电机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 5.2.5压油装置压力降至规定的最低压力。

5.2.6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运行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正常标准5℃以上。 5.2.7油、气系统安全阀动作。

5.2.8水系统压力低于或超过规定允许值。

5.2.9压油装置、空压机、闸门卷扬机、排水泵电机绝缘损坏。 5.2.10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 5.2.11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保护者。 5.2.12因主观过失造成轻伤休假者。 5.2.13透平油、绝缘油不合格超过规定时间。 5.2.14表盘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 5.2.15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经济损失价值达5000元以上,未构成事故者。

5.2.16因异常运行引起发供电设备或公用系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未构成事故者。 6.事故调查和处理权限

6.1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阻止事故扩大。 6.2有关领导和安监人员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3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含)以下的异常由分场负责组织处理,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4电力生产一类障碍(含)以上的事故,由厂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6.5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6.6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能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7事故处理:一是对事故本身的处理,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二是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根据责任大小严肃处理,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考核与奖惩

7.1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7.2考核项目:安全记录,发电事故率,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人身重伤率。

7.3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凡发生事故,除下列情况外,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1)人身轻伤。 (2)配电事故。

(3)不可预见或无法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4)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5)完全由调度的责任引起的发供电设备事故。 7.4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于表彰和奖励。 7.4.1能圆满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中的安全指标;

7.4.2生产中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汛期安全无事故”; 7.4.3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7.4.4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

7.4.5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

7.4.6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有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进行安全生产研究,提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7.5对发现事故隐患无故不按期整改,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除追究领导责任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7.5.1发生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可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对主要责任者,扣当月效益工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扣当月效益工资50%。

7.5.2发生电力生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给于主要责任者,扣除效益工资两个月;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扣当月效益工资。对有责任的安全员扣当月效益工资50%。

7.5.3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及特大事故,由局安委会依事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和经济处罚决定。

7.5.4未达到年终安全考核要求或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7.5.5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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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无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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