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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休假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亲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日(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可视探视地适当给予路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上述假期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产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1日执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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