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规定
一、法定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假期。 如因公在法定假日期间不能休假的,公司将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或节后调休。
二、事假
(1)因私事需要假期的人员,至少提前一日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向行政主管报备。
(2)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自动离职无薪处理。
三、病假
(1)急诊或不便行走者,可打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主管向行政部报备。
(2)上班后第一天,持市属三级公立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就诊费用单等证明,报行政部并办理病假手续。
无上述证明的,均视为事假。
四、婚假
(1)员工须在公司连续任职满一年,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2)婚假须提前一个月向行政部申请,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明文件。
(3)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
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慰唁假
(1)员工如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去世,公司给予三日慰唁假。非本市籍员工给予五日慰唁假。
(2)请慰唁假,可打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上班后由员工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到行政部办理手续。
六、产假和护理假
(1)员工须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满三年者,方可享受带薪产假。
(2)产假须提前两个月申请,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生育证明文件。
(3)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在公司连续任职两年的男员工,妻子生育的公司给予三日护理假。
七、年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年者(含试用期),均可享受有薪年假。
(2)员工连续工龄满1年者,次年可享受5天有薪年假;连续工龄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有薪年假;
连续工龄满20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有薪年假。
(3)年假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者,必须提前报请行政部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4)年假可用于抵扣当年度的病、事假。
(5)年假须在规定的年度休完,不可延至下一年度。
(6)员工休年假需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主管及行政部审核批准后,方
可在规定的期限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罚。
八、工伤假
(1)员工执行工作时意外受伤的,凭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经管理部核准后可休工伤假。
(2)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而意外受伤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3)工伤假为有薪假期,但需根据休假时间减免满勤奖及月度奖金。
九、其他
(1)请假期间,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便于公司联系。
(2)除年假外,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假日,当次休完,不可累计。假期内如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外增加假期天数。
十、本规定自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