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
行初字第
号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被答辩人xx,
,
族,
年
月
日生,
,住 。 被答辩人因不服答辩人所作出的
(201 )第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系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相关行政复议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答辩人作为xxxx局的本级人民政府,被答辩人不服xxxx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答辩人申请复议。
二、答辩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
1 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本案的被答辩人不服xxxx局于201 年 月 日向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于201 年 月 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答辩人确认xxxx局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书》行为违法。答辩人于201 年 月 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xxxx局于201 年 月2 日向被答辩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答辩人在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于201 年 月 日向被答辩人作出了
字(201 )第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告知被答辩人其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答辩人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对本案予以裁决。
2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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