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龙湖东路西++幢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彭代正的仲裁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彭代正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无须对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13年11月28日进入答辩人的公司工作,从事补漆工作。但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请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请人,答辩人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请人。
申请人与答辩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表现为:
1、申请人与答辩人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没有任何答辩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
3、申请人也没有“工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请人从法律上并未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与申请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
《劳动案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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