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制度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如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三、畜禽养殖场依法向县畜牧水产局畜牧站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时填好,记录内容真实、全面。
五、饲养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信息完整;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六、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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