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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运管货运发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湘运管货运发〔2014〕59号

关于开展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

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势头,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和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湘交安〔2014〕165号)文件的要求,省局决定,自2014年5月至8月底在全省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和深入开展“大检查、大整改、大宣传、大提高”的部署,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规章为依据,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特别是从事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车辆和人员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完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淘汰和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司化安全管理,全面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我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三、检查工作的内容 1.全面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条件

各地要在六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重新审定经营资质,重点检查从事剧毒、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和民用爆炸品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应依法吊销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新申请开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实地逐项核实其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及企业对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各地要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主要核查各运输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装卸作业人员和押运人员,装卸管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是否经所在地市、州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是否定期对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使他们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大检查期内,各地要分期分批组织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以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使用、装卸、运输和事故应急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3.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条件

各地要与公安、质检、经贸委、安全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查验。检查车辆技术等级、容器罐体合格有效性、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悬挂或喷涂和车辆二级维护等情况。危货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技术等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持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安装悬挂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灯、牌。

4.检查公司化安全管理和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公司化经营规范落实情况,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对道路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公司化经营不到位的,“包而不管”、“以保代管”和“挂而不管”,只收管理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批准运力发展。对整改不到位的,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对于运输企业的新增车辆不纳入公司化经营的,一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按照“谁发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在办理道路危险货运车辆准入许可、年度审验手续时,必须通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查验其有效保险信息,以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备案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信息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证、验证的审查依据。凡不符合保险规范和要求、达不到我省保险责任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

5.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检查企业督促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按要求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落实情况,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情况,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台帐建立和使用情况等。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建立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措施方案、整改记录以及业户、车辆资料等,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和“一车一档”制度,应做到格式统

一、装订整齐、分类清晰,便于查找。

6.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各级道路运输机构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在货运站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监督检查,加大对车辆未按期二级维护、超载、运输的危险货物名称与核定运输货物名称不符等非法、违规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运输单位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暂停运输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道路危货运输管理责任重于泰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危货运输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我省道路运输面临的形势下开展道路危货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各级领导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活动,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将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抓落实。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在巩固几年来道路危货运输大检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检查力度,确保大检查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2.建立整改机制,狠抓落实。 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抓好整改是检查工作不可缺少的三个步骤,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是手段,抓好整改促进工作才是目的。各地要建立切实有效的整改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现场整改,现场难以整改的,应立即下达道路危货运输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同时记录在道路危货运输问题整改处理台帐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对问题的整改要坚持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实效。

3.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地积极组织学习,使全体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大检查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检查活动的宣传,及时报道检查活动成效,对检查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合法、安全运输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州)运管处(局)要将好的经验做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省运管局。请于6月5日前将本地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以及湖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形式上报省局货运管理科,8月30日前要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传真电话:0731-82582221,电子邮件:hnyghuoyun@163.com),并建立健全计算机动态管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管理台账,及时做好数据更新,每半年定期向省局上报。

附件:1.湖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情况汇总表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湘人口发〔〕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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