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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课件第18讲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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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食品

(一)报检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判断题: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答案:对

(二)报检要求

1、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4)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4)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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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文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8.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准予入境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判断题: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答案:对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1、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2、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4、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5、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6、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四、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一)报检范围: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

2、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3、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4、进口124种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用途一致。

五、入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入境化妆品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2、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及化妆品成分配比等)

3、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检验检疫CIQ标志,并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加贴后,方可销售、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2、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3、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6、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7、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六、入境玩具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报检要求

1、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

2、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2、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3、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4、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5、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七、入境机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

1、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

2、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重点)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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