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讲义第9讲
第二节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三、食品
(一)报检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判断题: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 答案:对
(二)报检要求
1、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3)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4)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重点)
(4)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6、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文件。
8.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准予入境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9、对于目录中指定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1)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
(2)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 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判断题: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 答案:对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1、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2、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4、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5、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报检范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 (1)原产地证
(2)合同、发票、提(运)单和装箱单等
(3)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注册登记及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2)《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需要延期的,由输出国或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
2、检疫放行和处理
(1)经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2)经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①输出国家或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的
②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③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④货证不符的
⑤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⑥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⑦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3、其他要求
(1)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2)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于加施标签。
五、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入境化妆品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2、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及化妆品成分配比等)
3、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检验检疫CIQ标志,并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加贴后,方可销售、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2、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3、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5、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重点)
6、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六、玩具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报检要求
1、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
2、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2、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3、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4、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5、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七、机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
1、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
2、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重点)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
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
A.旧钢制石油管道
B.翻新过的印刷机
C.旧铁制家具
D.废电机 答案:B
判断题:
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
(二)报检要求及检验检疫规定
1、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重点)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单题题: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 )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备案登记制度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入境检疫审批
D.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答案:B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3、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①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②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③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进口电池产品
(1)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5、成套设备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6、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了解)
八、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二)报检要求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
1、报检提供的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等证单
(7)有关技术资料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单位用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私人用户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2、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单选题
用户在国内购买的进口汽车时以( )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B、购车发票
C、《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D、《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