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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网络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网络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是以培养“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为目标的全日制普通高校。“SPT”的人才培养体系要求学生具备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的内容。现根据综合素质的内容要求,特制定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非常严肃和细致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测评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SPT”系列推优、入党及毕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本科设4学分,每学年1学分。高职设2学分,大

一、大二各1学分。本科、高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可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素质由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组成,在综合素质总积分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60%、20%。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20%+业务素质×60%+人文素质×20%。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满分为100分)

1.思想道德素质由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学习态度、集体团队意识、身心健康素质五部分组成。 2.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由基础分和浮动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为70分,浮动分酌情认定,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所有先进评优评奖资格。

3.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的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党、爱国、爱人民,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能明辨是非,弘扬正气,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合格。

(2)品德修养: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养成具备与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相一致的文明习惯和礼仪风范;能尊重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区义工等公益活动。

(3)学习态度: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不迟到、早退、旷课,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分阶段人才培养目标。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4)集体团队意识:自觉维护集体利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集体、他人和社会服务;具有尊重他人、倾听他人、与他人和谐共处、善于沟通、团结协作、信守承诺的处事风格,有懂得感恩、忠诚负责、追求进取的积极向上的态度。

(5)身心健康素质:身体素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标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课成绩合格;心理素质指具有正确判断事物、认识事物,能主动适应职业岗位的自制力、自信心和进取心;具有能承受困难和挫折的能力,能主动适应工作需要、不怕吃苦、勇于承担工作的意志力和应变力。

4.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浮动分的基本标准: (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加分 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者(仅限当学期); +1

业余党校结业者(仅限当学期);+1 发展为预备党员(仅限当学期);+2 转为正式党员者(仅限当学期);+2 完成当学年社区义工工时(仅优秀者);+3 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学院各级党团组织授予优秀SPT系列先进荣誉称号(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SPT学生、励志SPT学生、SPT单项奖奖学金统一不算;院级优秀毕业生、军训标兵等属学院级荣誉)

参加无偿献血者;+1 因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受表彰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学院级(该项得分以最高得分计算);+

10、+

8、+

6、+

4、+2

所在团支部、班级被评为优秀团支部、优秀SPT班级各+5,所在班级被评为SPT班级+3;如果既是SPT班级,又是优秀SPT班级,则就高加分,不得累计;团支部和优秀SPT、SPT班级可累计加分

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者;+2,被评为优秀社员;+3, 被评为优秀社长;+5,所在社团被评为校级SPT社团;+5, 所在寝室被评为SPT寝室:寝室长+2,寝室成员各+1;所在寝室被评为SPT特色寝室:寝室长+3,寝室成员各+2 所在班级、团支部、社团被评为全国、省级、市级先进集体+

10、+

8、+6,(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各项体育比赛获奖者+

10、+

8、+

6、+

4、+2(前三名按学校级计分,4-8名学校荣誉按学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积极参加且获奖者: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组织的相关心理活动+

10、+

8、+

6、+

4、+2(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校级一等+4,校级二等+2,校级三等+1,其它0.5;院级一等+2,二等+1,三等+0.5,其它+0.2) (2)符合下列情况者应酌情减分

参与有悖于党和政府、学院教育要求的活动;-10

3 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政治活动或党团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已报名者未上业余党校规定课程);-3

无故缺旷课者(包括早晚自修);每次-3 因参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等非法活动者(轻微行为);-5 因考试作弊、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学校通报批评、学院通报批评;分别-30、-20、-

15、-

10、-

5、-3

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每次-1 所在寝室每学期被评为C级2次及以上者;寝室长-

2、成员各-1 所在寝室每学期被评为D级2次及以上者;寝室长-

3、成员各-2 体育健康测评成绩不合格;-5 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含晨练未达到规定次数者);-3 拒绝参加学校心理部门组织的心理测试者;-3 第十条 业务素质(满分为100分)

1.业务素质由学习成绩、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组成。

2.学习成绩以教务处记载为准,学习成绩测评主要指必修课成绩(课程类型为必修);专业技能以技能证书的获得、专业实践和专业竞赛获奖为测评标准,业务素质测评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一切先进评优评奖资格。

3.学习成绩测评分计算方法:∑课程成绩÷∑课程门数 注:

(1)公共选修课程除外;

(2)五级记分制转化为百分制记分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为60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3)不及格者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考试作弊者该成绩以零分处理。 4.外语应用与跨文化沟通能力: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加分: 获得外语等级证书(仅限当学期);+3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外语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奖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

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校级一等+4,校级二等+2,校级三等+1,其它0.5;院级一等+2,二等+1,三等+0.5,其它+0.2)

5、专业实践能力: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仅限当学期);+3

获得公共技能证书(仅限当学期);+3 专业实习先进个人(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3 参与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专业技能比赛;+

2、+1.5、+

1、+0.8、+0.5;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专业技能、学科竞赛比赛获奖者(以证书下发 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如果参加且获奖者,只可加获奖的分数,不可叠加。(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校级一等+4,校级二等+2,校级三等+1,其它0.5;院级一等+2,二等+1,三等+0.5,其它+0.2)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省新苗计划、绍兴市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团体成员分别加+

10、+

8、+

6、+4,主持人比团体成员多+2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省新苗计划、绍兴市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团体成员分别加+

10、+

8、+

6、+4,主持人比团体成员多+2 第十一条 人文素质(满分100分)

1.人文素质由社会工作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人文修养与技能、实践与创新能力四部分组成。

2.人文素质测评分由基础分和浮动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为70分,浮动分酌情认定。人文素质测评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一切先进评优评奖资格。

3.人文素质测评基础分的基本要求:

(1)社会工作能力: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并在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各部门学生助理、女子教官队等岗位上,能够立足本岗位积极做好工作或组织开展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2)跨文化沟通能力:学生具备能与外国人士交流、学习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积

5 极参加各种外事活动或外事项目,具有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与外语应用能力。

(3)人文修养与技能:具有较高的人文修养,并体现在人文类活动参与、人文艺术创作等方面。

(4)实践与创新能力: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科研能力。

4.人文素质测评浮动分的基本标准: (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加分

担任学校和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者(包括楼长)、班助、办公室助理、教师助理等;+5(身兼两职及以上者,酌情+2分)

担任学校和学院团委学生会干事者;+3 担任学生公寓层长;+2 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者(包括助理);+2 担任社团学生干部者;+2;干事+1(兼任多个社团的,依次减半:第二个社团干部+1,干事+0.5;第三个社团干部+0.5,干事+0.25) 参加教官队:+2 参加外事交流项目;+3 担任留学生、外籍教师语伴者;+3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相关文体活动获奖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分别+

10、+

8、+

6、+

4、+2;团队获奖每人+

5、+

4、+

3、+

2、+1按最高名次计,不累计加分。(前三名按学校级计分,4-8名学校荣誉按学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分别+

10、+

8、+

6、+

4、+2团队获奖每人+

5、+

4、+

3、+

2、+1(前三名按学校级计分,3-8名学校荣誉按学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参加学校及以上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论文者;+10 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10 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者(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以报刊杂志出版时间为准);分别+

10、+

8、+

6、+

4、+2(注:如果在报社进行暑期实习,在同一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不累计加,只能算一篇;发表在校报上的文章只能算一篇)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创业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并获奖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团队获奖每人+

5、+

4、+

3、+

2、+1(前三名按校级计分,3-8名学校荣誉按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主讲学院“学生大讲堂”者;+2 (2)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减分 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5 学生会干事考核不合格者;-3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建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以上各类人员总计5-7人)组成。测评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代表性。在评审测评组成员时,被评审人员应当回避,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顺利开展。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本班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班级测评结果应当向全班同学公布,征求广大同学意见。

第十四条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必须建立健全的“记实”制度,设立专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详细真实地记录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反映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

第十五条 每学年末,学生个人对照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向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供学年个人小结(内容包括取得的成绩及进步情况、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评定自己的各项得分),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由班级测评小组审核、记录。

第十六条 第二学年初班级测评小组根据上学年的“记实”情况,结合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计算出每位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由班长和团支书负责,按照学年综合测评总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电子表格,书面稿一式三份,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字,一份留辅导员/班主任存档,另两份报学院学工办即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

7 第十七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召开测评工作会议,认真审核测评结果,按照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成绩,加盖公章后向学生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加减分原因)。学生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测评办公室提出意见,学院测评办公室经过审核要在24小时内作出评议和反馈。若遇突出问题,学生可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复核审批测评结果后,一份《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留学院存档,将另一份盖章后的《汇总表》原件及电子表格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逐级审核确认后,辅导员/班主任将结果分别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和填入每位学生的《大学生成长手册》,作为综合素质测评学分取得的依据,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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