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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2013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激励全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具体实际,修订《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四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积极锻炼身体者,可获得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6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社会秩序; 3.受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2分。

2.参加党、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加2分;评为优秀学员另加2分。 3.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8分。

①受到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加6—8分;

②受到市、县人民政府表彰,分别加

5、4分; ③受到校、院表彰,分别加

3、2分;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报道的好人好事,当事人加1-4分; ⑤平常拾金不昧者,视轻重加0.5—2分;

⑥同一件事既受表彰又被报道者,不累计加分。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和学院社团、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双学小组、单项比赛等活动,加1-5分。

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和学院社团、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双学小组、单项比赛等集体活动,每次0.5分;

②表现突出,受国家、省、市、县表彰者,分别加

5、

4、

3、2分; ③表现突出,获学校一(或前3名)、二(或前5名)、三(或前10名)等奖者,分别加1.5、1.

2、1分,获学院一(或前3名)、二(或前5名)、三(或前10名)等奖者分别加1.2、

1、0.8分。不设名次的活动,受到校、院级表彰,分别加

1、0.8分。

5.担任学校、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3—6分;一般学生干部(委员)加2—3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另加2分;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学生干部,另加

4、8分。学生干部能够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①院学生会主席加6分;

②校学生会主席、自管会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5分; ③学生会部长加4分;

④学生会副部长、社团负责人、班级委员加3分; ⑥学生会和班级的其他学生干部加2分。

⑤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个学期,视具体情况不加分、相应加分值减半或酌情递减。 兼职学生干部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

6.参加军事训练合格者加2分,获军训先进个人称号的另加2分。 7.表现突出,获“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就业会干部”、“优秀学生党员”等院级荣誉者,每人每项加1.5分;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校级荣誉者,每人每项加2分;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另加1分;获国家、省、市荣誉称号,分别加

8、

4、3分。

8.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诚信守则》每次减2分;受到违规登记,每次减3分;受校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受院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分别每次减

10、20分。

9.每旷课1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10.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每次减1分;宿舍未达标,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优秀之家、模范之家的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

3、4分。

11.晚自习缺勤一次减0.2分。 第五条 专业素质

1.考试、考查成绩或者学分绩点在班级(以50人计)前三名,加8分;4—10名,加5分;11—20名,加3分。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2分。

2.通过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5分;通过国家、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加2分。

第六条 创新和实践能力

1.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8—15分,合作者视贡献加3—5分。

2.参加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文化类竞赛获奖,科技类每项国家级加11—15分、省级加7—10分、市校级加1-3分,文化类每项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3.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全国核心期刊每篇加12分,其它省级期刊加5—8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每篇(件)加5—7分,省级加3—5分,市校级加1分(在校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合作者不加分。

4.课题主持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校级加4分,合作者视贡献加1—3分。 5.取得导游、律师、程序员、测绘技能水平认证等资格证书或通过教育部门认可的行业资格考试,每项加4分。

6.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1分,最高加3分。 第七条 身心素质

1.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

①积极报名并参加校运动会者每人加1分;

②取得名次者分别加

4、3.5、

3、2.5、

2、1.5、

1、0.5分; 2.体能测试不达标,减6分。

3.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能够适应大学生活,人际关系和谐,加2分。 第八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均在测评学期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9—11人为宜(以班级50人计)。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学院、班级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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