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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5: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201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则是英文学院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以下简称《综测方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则(以下简称“附则”)。

第二条 本附则合理解释《综测方案》,说明学生取得各类证明的方式,规定学院开展综合测评的流程。

第三条 本附则适合对象是在当学年度具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籍的参加了综合测评自评的英文学院本科生。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四条 对《综测方案》第七条第

(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社会工作加分

(1) 本条中各级综合测评小组为开展综合测评时选定,其他涉及到的各类社会工作职务均指综合测评年度的任职情况,而非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年度的任职情况。

(2) 由院综合测评小组给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评分,评5-6分;

(3) 由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给级长、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评分,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给院团委学生会正副部长(含院刊正副主编)、志协正副会长评分,评3-4分;

(4) 由级长给级委评分,班长、团支书给班委、团支委评分,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给院艺术团正副团长评分,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长给各部干事评分,志协会长给志协正副部长评分,党支部书记给党支委评分,评2-3分;

(5) 志协部长给各部干事评分,院艺术团团长给团内正副队长评分,评1-2分;

(6) 在校学生会、团委、团联、艺术团等院级以上学生团体任职的,由校团委学生会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中有具体加分数值的按证明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主席团成员和正职以相应级别上限加分、非主席团成员和副职以相应级别下限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校学生会、团委、社团联合会干事加2分;

(7) 在宿舍自律委员会任职的,由宿舍自律委员会指导老师出具证明,证明中有具体加分数值的按证明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正主任加4分、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加3分。

(8) 学院指导新生的临时班主任,服务期间为一学期,按班长职务评分,评1.5分。 (9) 《综测方案》第七条第

(一)项第1条中未列明者,不予加分。 2.当学年度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 学生申请按照国家级加分时,必须由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 (2) 参与志愿者活动的人员一般不予加分。

(3) 参加学院暑期实践报告征文比赛在次年度综合测评中加分。 (4) 参加学生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宿舍自律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有影响力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凭主办方证明材料给予加分。宿舍自律委员会主办的竞赛活 1 动按照院级计算。

(5) 参加学生团体“十大精品活动”的,凭相关证明按照校级活动在此处加分。参加非学生团体“十大精品活动”的社团活动,在综合测评中一律不予加分。

(6) 有献血表现的,凭《献血证》加1分(不按照次数累加)。

(7) 在校外刊物投稿并发表的,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或者由刊物主办方提供相关证明可加分。

3.荣誉加分

(1) 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荣誉的,在次年度综合测评时加分。 (2) 在志愿者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优秀志愿者”、“优秀服务队”等荣誉称号(必须是该项活动评奖中的最高荣誉)的可在荣誉加分项加分。“优秀服务队”获

一、

二、三等奖按照校级加2,1.5,1分,院级加1.5,1,0.5分。

(3) 在不同的志愿者活动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照不同荣誉计分。

(4) 评为校“十大优秀学生团体”的干事以上成员按照校集体荣誉加1分,普通成员不加分。

(5) 科研课题组非正式成员或学术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有突出工作业绩,但所作工作不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经由课题组或学术活动负责人评定,可以参照院级“优秀编辑”、“调研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1分)。

(6) 《综测方案》第七条第

(一)项第3条中未列明者,不予加分。

第五条 对《综测方案》第七条第

(二)项“处罚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考勤扣分中“凡规定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班会、团日活动、年级大会、院级(年级)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升旗仪式等学习和活动。 2.学院寒假读书报告征文评比活动,要求全院学生参加,在规定截至时间前不提交报告者,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对《综测方案》第九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该是按照原始成绩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体育特长生可以按照经过教务处审批调整过的成绩计算本人平均学分绩点。

2.“参评单位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必须是按照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体育特长生按照调整过的成绩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参评单位按照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超过时按照参评单位以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计算。

第七条 对《综测方案》第十条第

(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发表文章并申请在学术方面加分者,发表的文章必须是学术论文或学术性译文。发表文章属于不具有学术性的各类习作时,不能在本部分加分;符合《综测方案》第七条第

(一)项第2(2)条规定的,可以按照该规定在该部分加分。

2.符合本项加分条件的竞赛包括学院六大传统赛事、学校及上级单位组织的我校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不包括学校各社团或者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比赛。

3.学院六大传统赛事的参赛者、获奖者、主持人将给予加分,加分细则如下: (1) 除戏剧大赛外的四大传统赛事的决赛参赛者加0.2分,获

一、

二、三等奖的另加1.5、

1、0.5分,获优秀奖的不再另加分。决赛主持人加1分。决赛主持人同时参与决赛

2 并获奖的,按照最高分计。

(2) 语音语调大赛中以抽签形式决定参赛选手时,该部分不计参赛分,只计获奖分。 (3) 笔译大赛按照中译英、英译中两组分设

一、

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参加两组赛事同时获优秀奖以上的可以分别加分。

(4) 戏剧大赛中的导演、编剧、演员、配音在学业中加分,按照主、次、群的角色分别加0.5、0.

3、0.1分参赛分;剧组工作人员在品行中加分,按照每人0.5分加参与分。戏剧大赛获奖的剧组全体人员参照综测方案院级文体比赛获奖加分。(各年级视当年实际情况,可以略作补充)

(5) 各项大赛中设立的最佳单项奖按照二等奖计为1分。

(6) 在单项大赛中同时获多个奖项的选手,只按照最高奖励分计,不重复加分。 (7) 各项大赛决赛时的工作人员在品行部分加分;场间文艺节目表演者在文体部分加分。 (8) 各项大赛非决赛时的活动都不予加分。

4.科研课题组非正式成员或学术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所作工作具有学术价值的,经由课题组或学术活动负责人评定,可以给予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0.5分)。

5.一次性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和八级笔试,合格加0.2分,良好加0.3分,优秀加0.5分。 6.第一次取得全国或广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加0.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八条 对《综测方案》第十三条第

(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学生申请按照国家级参赛和参加计分时,必须由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 2.参加球类比赛分主力和非主力加分的项目指具有团体性质的球类比赛项目。无法辨别主力和非主力时,全队按照非主力加分。

3.校级比赛时,非球队成员担任球队领队或教练者时,按照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加0.5分,进入前8时,另加1分。球队成员担任球队领队或教练者时,不另加分。

4.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含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锦标赛)参赛加5分,获4-8名另加5分,获前三名另加10分。

5.参加省市、国家级体育比赛,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参赛的按照每次每项加分,不执行同一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的规定。

6.参加校外体育比赛,非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参赛的,在省市级以上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加分,同一比赛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7.参加校外各类具有巡回赛、分站赛、系列赛性质的体育比赛,同一比赛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8.参加校外体育比赛,比赛主办单位是非体育组织的不加分。

9.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无须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院级仅指英文学院内部组织的活动)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0.5分,获

一、

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

3、

2、1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省市级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国家级的按院级的四倍计。其中,以校团委或艺术团的名义参加的校级文化艺术表演活动(并由其出具证明)按照校级给予加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10.院级和校级秋之声比赛,无论是否同一节目,重复参赛或获奖的只计一次最高分。 11.《综测方案》第十三条第

(一)项未明确规定,且不符合上述补充规定者,不予加分。

3

第五章 其他补充规定

第九条 关于选拔程序和奖项设置的补充规定:

1.参加各项院级以上品行或文体竞赛活动,按照程序需要经过院内选拔参加更高级别比赛时,选拔过程不评奖时,未通过选拨者视为院级正式参赛;选拔过程评奖时,未获奖者不视为院级正式参赛(学院运动会和秋之声比赛不受此限)。参加校级或以上竞赛活动的正式参赛者,获得三等奖以下的,只视为相应级别参赛。

2.参加各项院级以上学术竞赛活动,按照程序需要经过院内选拔参加更高级别比赛时,未通过选拨者不视为院级正式参赛。参加校级或以上竞赛活动的正式参赛者,获得三等奖以下的,只视为相应级别参赛。

3.各项比赛中同时设有团体和个人奖项时,若比赛为同一过程,同时获得团体和个人奖项者,只按照最高分计;若比赛按照团体和个人分别比赛,则分别计算参赛分和获奖分。 4.本附则中的

一、

二、三等奖均指各类比赛活动中,所设奖项的最高级、次高级和第三级。获优秀奖者只视为相应级别的参赛者。设有特等奖、

一、

二、三等奖的,依次按照

一、

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计。

5.对于符合加分规定的比赛项目,原则上只对比赛决赛阶段的参赛和获奖加分。

第十条 关于认定活动、竞赛是否属于综合测评加分范围的补充规定:除非《综测方案》或本附则有明确加分规定的,学生自行参加非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主办或选送参加的活动、竞赛原则上不属于综合测评加分范围。

第六章 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的资料准备工作:

1.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委员会、各班级和团支部在日常工作中,有责任整理和收集由本单位组织或报送后参加或参赛的各类名单。

2.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委员会在学院和各年级宣传栏分年级公示上年度本单位组织或报送后参加或参赛的各类名单。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间,对名单有疑问的学生可以按照公示中的办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部门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逾期提出疑问的,不再受理,以公示名单为准。

3.学校正式发文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后,经院测评小组讨论,结合当年《综测方案》的规定,修订本院测评方案附则,并在院内公布实施。

4.在公示的基础上,院测评小组向各年级提供符合《综测方案》和本附则规定的奖惩分的各项名单资料和加分数值。

5.在综合测评工作期间,院测评小组有权按照《综测方案》和本附则规定,对已经下发的各项名单资料和加分数值进行修正。

6.院级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须由学生自行提供或提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原则上证明材料要加具公章,且在当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院内各级测评小组方为有效。(学生获校级以上各项活动或竞赛奖励、省市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学年总结的填写要求:

1.学年个人总结:学生必须实事求是的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即品行、学业、文体表现,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总结不仅要认识到自身优点和成绩,也要找到不足之处,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总结尽量写满表格空白处,字迹清晰可辨,注意签名和写日期。

4 2.班组鉴定:班测评小组从素质测评三方面,即品行、学业、文体表现,给予同学本人恰当而简要的评价,不仅要肯定优点和成绩,也可以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给出的评价应当是班测评小组的综合意见,而不是测评小组成员个人的意见。鉴定尽可能由字迹较为工整的测评小组成员书写,并尽量写满表格空白处。签名处由班长或团支书签名。 第十三条 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评分细则的补充规定:

1.不作特别说明时,评价选择的等级一般分为优、良、中三个等级,对应的分值为

5、

4、3(满分为5的分项)或

10、

8、6(满分为10的分项)。 2.自评时不能够实事求是,出现自评分高于小组评分2分,或者自评分超出规定的上限时,班测评小组可以将小组评分再降1分。

3.班测评小组进行小组评分时,对于没有规定具体评分标准的项目,该项评为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班参评人数的1/3。 4.测评指标中的“1政治上进心”:非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自评分最高为4分;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最高评5分,政治课出勤较好的最高评4分,其他评3分。 5.测评指标中的“2关心时事政治”: 从关心时事政治和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两方面评价。两者都做得较好的评为5,关心时事政治的但是不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为4,不关心时事政治但能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为3。 6.测评指标中的“3集体意识”: 从是否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班集体建设方面评价。 7.测评指标中的“4团结同学”、“5社会公德”、“10个人修养”:从日常表现评价。 8.测评指标中的“6爱护公物”、“7遵纪守法”、“11勤俭节约”:有敢于斗争表现的可以评为5分,否则评为良,给4分;自评为5分的要向班评小组说明斗争表现,测评小组不认可的小组评分可以再降1分。 9.测评指标中的“8考勤”:严格根据测评登记表中的规定评分,依次为

5、

3、

2、0。 10.测评指标中的“9学习态度”: 结合课堂表现、发言情况、出勤情况打分,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11.测评指标中的“12宿舍内务”:自评时参照学校和学院评定的文明宿舍情况,获校级文明宿舍评为5分,院级文明宿舍的评为4分,其他未受通报批评的评3分,受通报批评的评0分;小组测评时审核自评无误后,按照同样的标准给分。 12.测评指标中的“13作息规范”: 坚持早读的可以评为5,一般评为4,因为作息不规范被他人投诉的,评为3以下。

13.在自评和组评的基础上,年级测评小组组织班级互评。当班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显著高于或低于年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时,年级测评小组有权要求该班级重新评分,原则上要求重评后的分数与年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评奖过程的补充规定:

1.计算各项分值时,平均学分绩点和各部分最后的分数要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2.评定奖项时,同时具有多个获奖资格的按照先综合、后单项,单项评比中按照各项排名先后顺序依次获取。

3.获得奖学金者才能申请荣誉称号。

4.社会专项奖学金按照学校下发到学院的名额,由院测评小组按年级分配后,依照《综测方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

第十五条 英文学院各年级测评小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附则进一步制定更为细化

的测评方案,但原则上不得与《综测方案》和本附则相抵触。

第十六条 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附则相抵触者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附则是2010—2011学年度的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第十八条 本附则由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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