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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行政执法大队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嗲、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呢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大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

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能够当场办结的给予当场办结。

第三条:文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和法定形式的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指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是指对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执法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2)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政策和制度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公开检查。

(2)通报批评。

(3)离岗、待岗。

(4)纪律处分。

四、处理意见

(1)对违反承诺,超过办理时限,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举报查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给予通报和离岗、待岗,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2)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3)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4)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5)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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