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校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小学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校内师生员工、校外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到各部门咨询、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有关服务事项各部门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 到底的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校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首问责任人办理具体事项。
各部门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各部门负责 人也可以指定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人员
二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本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部 门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部门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服务对象。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结取件时间告知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其他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对象 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条 根据部门负责人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当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服务对象。
第九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认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的上级领导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