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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及时间安排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具体采购流程:1.需求方编制采购预算,并到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即采购办)填写采购申请表;2.采购办根据项目类别及相关规定批准采购方式;3.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办审批方式组织招标;4.编制招标文件;5.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6.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及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7.澄清及答疑;8.开标准备,开标前1-2天,抽取评标专家;9.投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会邀请黄陂区采购办到现场监督。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办,建议改变采购方式。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预算金额,则该项目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0.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1.评标结果确认。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12.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13.发布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无质疑,代理机构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4.签订合同及合同备案。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发布账号将政府采购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时间的规定:等标期:≥20天。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时间)≥5个工作日。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截止15日前。更改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3日前。退投标保证金:5个工作日(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后,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后)。评标报告:评标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质疑: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7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投诉: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暂停采购活动:≤3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备案:2个工作日内。档案保存期:≥15年

(二)邀请招标;

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发出后给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还需20天。(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要多一道程序,就是资格预审,从时间上来说要多10个工作日,其他招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与公开招标程序一样。)

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不应用此办法。

(三)竞争性谈判;

定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找不回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但七种病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主要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定义: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告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程序:由采购人、专家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协助代理机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送财政局审查、备案---发出采购邀请函---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商谈小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经采购人确认,编写谈判报告---签发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代理机构装订采购文件、存档,同时送采购人存档、采购办备案。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

定义: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并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纸、汽车等类似项目。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磋商程序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黄陂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部门自行采购,不需要到采购办开具《黄陂区政府采购资金转帐通知单》;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因情况特殊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在采购人提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过程监督由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审核采购方式、事后监督采购结果。

部门集中采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批量或者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批量或者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采购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招标方式:27-28个工作日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加上开标评标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所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时间大致在27个工作日左右。在报名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二)询价:10-13工作日左右。接受委托后在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接受报名3个工作日,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为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总计时间在13个工作日左右。

(三)竞争性谈判:12-15工作日左右。发布公告接受报名5个工作日,确定预成交供应商后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给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

(四)竞争性磋商:17-20工作日左右,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确定预成交供应商后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给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

(五)单一来源采购:12-15工作日左右。接受委托后在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5个工作日,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为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总计时间在15个工作日左右。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概述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整理)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及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方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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