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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答 辩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门峡市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贾建松,馆长 住所地:陕州区原站镇郭家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国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西路215号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上诉称弃土外运所产生的127800元,上诉人根本不知道,未经监理审核签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因上诉人第一次选址不当,遭当地群众阻挡后停工,合同签订的原施工违场地不存在弃土外运,停工309天后才又通知被上诉人以下称(施工方)在另选新场址开始施工,因殡仪馆另选的施工地址地基土质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了7100m3的弃土外运工程量,需要外运到陕县垃圾场,因陕县垃圾场发现排土量过大,即使付费也不让排放了。因该工程属于殡仪馆的,只能由殡仪馆出面,与郭家村委协商,当时殡仪馆的贾建松馆长委派主管工程的李二敏主任与郭家村干部张建忠协商,殡仪馆给村委说,只有60车弃土 ,后村委派人按实际车数结算,外运数量在结算后,给殡仪馆出具了付款手续,殡仪将付款手续转交给了施工方,施工方按殡仪馆转转交的账号是付的款。殡仪馆说他们不知道此事,不是事实。有施工方给村委的转账佐证。殡仪馆提出监理没有签字的问题,监理本身是殡仪馆聘请的,殡仪馆不让监理签字,签不签字权力在殡仪馆手中,口诉无能无力,弃土外运的事实是存在的。

殡仪馆馆长派负责工程的李二敏与村委协商的事实也是存在的,殡仪馆不知道此事,不是事实。

一审按照三门峡市物价局文件,三市价字(2006)第2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每立方6元计价为127800元,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殡仪馆上诉称施工方对殡仪馆室外路面下降处理及广场石材维修工程价款91255.69元,此工程与本施工合同无关,该工程款不应支付,理由不足。二审应不予支持。篱工方为讨要该工程款,无数次找过殡仪馆法人,贾建松馆长从未说过与本合同无关,贾馆长的理由是说该路面下陷是施荒谬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贾馆长不让监理签字也是认为是施工方的责任,事实是施工方只是按照施工图纸做的路面施工广场石材层铺设,发包方已按照施工程充逐步对承包方施工工程签字认可,并验收合格,由于殡仪馆回填地基时,该工程的道路及广场基础回填土是发包方自己施工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处理,造成地基下陷(有施工方反修时开挖的地基探井照片,开挖的断面显示,原地基没有分层碾压,造成地基下沉,怎么能是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呢?如果殡仪馆仍然说是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问题,那么,施工方请求二审不委托有鉴定权威的河南省工程质量监测单位进行开挖检测(一审法院到施现场看查过了)。是谁的问题谁承担责任,不殡仪馆以该工程量不在合同内不应付款给施工方,属于耍赖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给维持。

三、馆仪上诉称合同外工程 万元其中558119.97元签章不全,无法证实被上诉人确实施不应支付。纯属无无稽之谈。在施工期间,上诉人委派该馆办公室主任李二敏负责工程验收,一审中李二敏到庭,庭审质证中,李二敏承认被上诉人的工程量,且承认在558119.9元的工程量上签字认可。签章不全是上诉人意坑害被上诉人,故意不让监理签字。并且当时贾馆长说这558119.9元另想办法从别的地方解决。

被上诉人一直找上诉方签字,上诉人一直推托,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对该笔工程款进行了部分签字。截止目前仍以种种理由由不让监理签字。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委派的工程负责人李二敏签字,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工程认可,判决上诉应付被上诉人该笔工程款,并无不当。二审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四、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无法因工程量减少2085589元,但在施工过程中,同样给被上诉人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不应支持其6%的利润损失125135.34元。上诉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一审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认定的,既然认定合同有效,就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但他规范G1350500-2013号文9.3工程变更9.3.3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基他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 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上诉人另选施工场地后,对合同中约定有利润的工程减掉了,而给被上诉人的零星小工得不到,不仅没有利润,而且被上诉人还得是贴钱干,干的多赔的越多,因为当时被上诉人已经投入人力、物业、财力,无奈之下,只有顺从上诉人。这一点,上诉人心里很清楚,因此,一审依据该文件规定,按6%即利利润125135.34元,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二审应驳回上诉人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任何证据支持上诉人诉求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7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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