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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综合素质,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岗位,简称“三助”岗位,优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承担“三助”岗位工作,根据研究生承担岗位工作情况,发放“三助”岗位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津贴标准

第一条 助教是指承担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仅限博士研究生承担)有关理论、实验、实践(或示教)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辅助工作。

助管是指在学校机关部处、院系、中心平台协助处理部分行政管理事务工作。

助研是指协助导师或研究团队从事科学实验、社会调研、资料收集、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二条 “三助”岗位遵循“按需设岗”的原则,由学生自愿申请、竞争上岗,学校(院系)统一安排、按岗付酬、定期考核。学校宏观控制“三助”岗位数量。

第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优先面向学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聘期为一学期,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400元。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助管岗位主要包括管理岗位、技术服务岗位等。院系可为无专任秘书的特聘教授等设置助管岗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可为挂靠管理的重点研究中心(基地、平台)设置助管,协助处理行政事务。聘期为一学期,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6小时。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

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为第四学年承担科研任务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确认科研工作时间和质量后提出申请,经学校考评通过后获得的岗位,有指标限制。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至多不超过10个月。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原则上不限制指标数量,由导师自行管理,设岗及津贴发放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应聘研究生基本条件为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学有余力,身心健康。考试不及格以及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得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条 助教的聘用范围原则上为博士研究生(优先)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校本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管原则上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校本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聘用范围为进入第四学年的博士研究生,按前三年学术成果积分累计排序选聘,同等条件下,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科研经费资助者、第

二、三学年获二等学业奖学金以上者、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能力自行选聘。

第六条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从事两个“三助”岗位,博士研究生在第四学年只能从事助研岗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助教、助管岗位聘用程序:

(一)每学期末各单位向研究生院上报下一学期的助教、助管岗位需求。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研究生的规模和资助额度,下达各单位助教、助管岗位指标数。

(二)研究生按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出岗位申请(一次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并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研究生用)》。

(三)聘用单位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岗位实际需求和条件,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查、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同意聘用需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各单位聘用研究生“三助”基本情况汇总表(聘用单位用)》报研究生院。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岗位需求和应聘研究生综合表现确定本学期助教、助管岗位受聘名单。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聘用程序:

(一) 博士研究生于第六学期初提出延迟答辩申请的同时可向学校申请助研岗位。博士研究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研究生用)》,经导师认可第四年科研工作量后,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后确定本学年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受聘名单。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聘用单位的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审核、教育、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聘用单位须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合格后实行动态管理。遇有以下情况,聘用部门可解聘受聘研究生,另行选聘:

(一)个人提出中止工作者;

(二)未达到岗位要求,或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者;

(三)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者。 使用部门重新聘任时,应首先在原申请者中进行选聘,并及时将人员调整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助教、助管岗位聘期结束后,研究生应书面总结工作情况,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考核表(聘用单位用)》,聘用单位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考核合格者,发放三助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三助岗位津贴,且取消申请助管和助教岗位的资格。学校将根据三助岗位工作完成质量动态调整各院系岗位设置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设的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从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支付,聘用人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自行决定发放方式。其余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事业收入支付。

第十三条 助教、助管岗位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研究生完成岗位工作,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岗位津贴。 每学期末研究生院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经财务处审批,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学校助研岗位按10个月计算,由学校按月发放岗位津贴。每年7月,研究生院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经财务处审批,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卡上。若博士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未达到导师认可的科研工作量,由导师申请,研究生院及分管校长审批,报财务处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且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助教、助管岗位并考核合格,可记教学实践学分2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科研培训任务时,计学分但不享受研究生“三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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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三助”工作总结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助实施办法(参考)[1]

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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