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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出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寿县职教中心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尊重绝大多数教师的进取心和积极性,规范考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出勤时间和记录方式

1、出勤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职工电子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安排的工作周而定,即单周工作制是每周日晚第一节自习课到本周五下午放学为在校工作时间,对口升学毕业班采取双周工作制,即周日晚自习到下周的周五下午放学为在校工作时间。

2、出勤记录方式以指纹机签到为主,辅之于学生的教师授课记录和值班领导组的查堂记录。

3、工作期间,全体教职工(校聘职工)每天两次签到,两次签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办公室负责;班主任“三到位”、警务室值班、领导组值日实行纸质签名制,由行政值班领导负责;教辅、警务室、工勤人员实行查岗制和签名制,由行政值班领导负责。

4、行政领导及其他人员因公出差,需申请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方可出行,否则,视为缺勤。

5、教职工离校参加经学校审查认可的进修及相应考试视为上班。但所耽误的课程需自行安排人代课并征得教导处同意,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离校。否则,视为缺勤。

6、迟到、早退、旷课:

①、迟到:正式上课铃声响后5分钟内到岗,记录迟到一次,5分钟以上记为旷课1节。

②、早退:上课、自习或会议结束前5分钟内不假而走,记早退一次,5分钟以上记为旷课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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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旷课:不假而走,未上班,作旷课处理;擅自调课替课,授课人和接课人均视为旷课;在上正课时,除安排测试和当堂作文外,教师看自习在15分钟以上者记为旷课。

第三条、请假种类及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和休息的,其期限及工资待遇根据病情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病假必须有乡镇中心卫生院及以上的证明,一周以上的病假必须有县医院及以上的证明。

2、事假:学校严格控制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月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天,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其批假权限和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婚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结婚,按国家规定给假。一般为7天,晚婚晚育者可享受15天假期.

4、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可在妊辰前15天请假,到90天结束。

5、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及岳父、岳母去世,可准假五天(路途遥远的视其情况可增加路程天数)。

6、公假: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考试培训、函授、面授等,必须按规定书面请假,然后持批准的请假条到办公室登记。请假期内需自行调剂好工作,交相关处室备案。

第四条、请假履行手续

由请假人(或请假人的直系亲属)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做好登记,填写好《调课申请表》,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其中请长假者(连续请假一周以上),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者,由部门主任负责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长负责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负责审批,一周以上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2、一次请假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一次批假最长期限为一个学期),由单位负责人在《病事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报请县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3、因病因事需要长期请假,必须每学期办理一次请假审批手续,续假时间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天办理。

4、校聘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时负责书面通知发工资单位按规定扣款。

第五条、出勤工资管理

1、校内会议(周会、班主任会,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会等)每缺一次扣10元;

2、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正课旷课每节扣20元,晚自习辅导旷课扣10元/节。

3、事假:因公请假不扣款,但必须履行请假程序。除婚假、产假、丧假外,请事假三天以内,不扣款;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每天扣5元;一周以上一月以下每天扣10元,一月以上每天扣20元。

4、查岗:教辅工勤人员,查岗时无故缺岗扣10元/次。

5、病假:履行审批手续,学校予以认可的不扣款,否则,按缺勤处理。特殊情况的,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6、缺勤:每月缺勤累计达6天(签到缺12次)者,扣发当月校内工资(课时补贴);月缺勤累计12天(签到缺24次)者,停发其当月所有工资,发500元生活费;月缺勤累计超过15天(签到缺30次)者,扣发当月所有工资。

7、全年请假累计达180天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以上病假、事假期间,如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晚婚奖励假、计划生育政策假,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不列入扣款天数。

第六条、请假纪律责任

1、未请假或提出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课处理。

2、到期未续假,或提出续假未经批准而未上班的,超假的天数按旷课处理。经三次通知仍不到岗,学校予以停课处理安排其他人替岗,其替岗人员的补贴从该职工工资中支付。

3、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按旷课处理,全额扣回已发的工资,追究本人相应的纪律责任,并通报全校。

4、请假期间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全额扣回已发的工资,追究本人相应的纪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按脱岗对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违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退的清退。

第七条、扣发工资专款专用

学校依据本规定扣发的工资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学校因缺员而聘请的临时代课教师工资。

第八条、其它

1、没经允许,擅自替课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不听劝阻者按缺勤15天的规定予以处罚。

2、每月出满勤者、学校当月奖励40元。

3、午餐补助纳入课时津贴(88元),课时费调整为6元/节,晚自习调整为3元/节。

4、教职工出勤实行周报制,实际任课教师出勤统计由顾承泽负责;班主任、教辅、工勤人员出勤统计由值周领导组长负责。办公室负责按周公示,并做好教师个人出勤档案;教导处负责按月造工资表。

第九条:考勤结果的运用

按县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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