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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02009425 赖福强

2011-03-20 前言

本文是作者在听了任丹丽老师的“法在消费领域的利益平衡”课外研学讲座后的读书报告。本文大体概括了任老师讲座的主要内容,作者的对法的感悟,讲座的体会。 摘要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作为一个消费者,应该与时俱进,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成为一个合格的消费者。明确知道消费者的权利,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寻找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讲座,感悟,消费者,法律救济。 Abstract

In the progre of the times, the law also continues to improve.As a consumer, should be with the times, have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expertise to become a qualified consumers.Clear that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when our legal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to know how to find the right way to legal remedies.

Key words: Lectures, insights, consumer, legal relief.美丽的正义雕像

中国古代法律的象征是獬豸(xiè zhì)又称直辨兽,触邪。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凡遇疑难不决之事,都由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獬豸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至高无上。

西方的法律雕塑有女性雕塑,为正义的默祷者;还有男性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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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425 赖福强 乃法律的守护者或权威。代表正义的女性塑像是最高法院大楼中最为知名的法律象征之一。以女性形象描绘正义,有很多历史故事,其源流可以追溯到古代神话。她有以下几个特征。蒙眼:说明我们的女神不用感官,而是用理智辨别是非,所以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利剑:象征着执行。天平:表示立法的平衡,同样要求的是司法的平衡!另外还有白袍:象征着纯洁,无杂质的正义。权杖,书籍等等,都有各自的含义。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雕像亦有所不同,与时俱进。 消费领域涉及的法律部门

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一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附随义务,格式合同的相关原则,免除条款的相关原则,先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法: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的转化, 严格责任的确立,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社会化的意思就是说,可以将所受的损害通过保险等其他方式进行分担,当侵权行为,意外发生时能够减轻受损人的损失。例如,可以为汽车买保险,当汽车受到损害后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的修理费用。

经济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等。其中广告法中明文规定:禁止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禁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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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425 赖福强 烟草广告,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广告进行严格审查。

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来自于西方规范的法治国家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消费者行政法: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众所周知,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消协检测企业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讯服务,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技监,卫生,标准,计量,物价等部门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消费者协会有义务参与。 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权利

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法。消费者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首先,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其次,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发展权,此外,消费者权利是社会的安定剂。

消费者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结社权。 消费者寻找法律救济的途径

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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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425 赖福强 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利进行救济,明确消费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所要承担责任的过程,使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处于确认状态。【1】

在我们国家消费者寻找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打电话,到消协去投诉,或者就是打当场打12315,让工商局的人过来处理(顾虑到经营声誉,这是经营者比较害怕的一种)。我们最提倡的是和经营者进行调解,这是最直接和高效的一种,调解的利用和成功最终取决于当事人、公众及法律职业对于调解价值的认识、参与调解的理性程度和诚意,也取决于法治环境的改善。 感悟

作为一个大学生,正接受着高等教育,对于法,应该有相应的知识,以及学会如何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的核心可以说是利益的平衡。有的书上说: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其实并不全对,法是利益平衡(妥协)的产物。

17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他们从欧洲旧社会所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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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425 赖福强 的一切原则中析出了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以自由成长,并在与民情并肩前进中和平地成为法律。【2】法律也有一个成长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法律在我们的心目中是纯洁的,公平公正,至高无上的。一个国家的公民具有的法律意识,往往能够代表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消费者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消费者是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据此,完全可以认为,消费者只能作为权利的承载主体而不能成为权力的承载主体。即使如国家公务员这类负有特殊使命的公民,当其成为消费者时,也就失去了其职务的“光环”,而成为“市民”即民事主体。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很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而我们却还不知情。例如。当我们去商场购物的时候,许多商场门口会贴出如下之类的的告示:请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如有遗失,概不负责。正如任老师所讲,对此我们应该如何呢?一笑而过。这类似于霸王条款的告示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既然消费者在你的商场里购物,在你支配的范围领域,你就有责任保护他们的人身财物安全,这在法理情理上都是如此。记得以前看过一个关于此方面的美国案例。有位女士带着她的儿子在一家衣服店购物。由于地面湿滑,她被一个在店里玩耍的小孩撞倒并摔了一跤,导致小腿骨折。后来这位女士把店家告上法庭,理由是店主未在店里放置告示提醒顾客注意安全。法庭最后判她胜诉,即使撞到她的就是她的儿子。小孩未懂事,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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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425 赖福强 对于我们来讲,这些商场告示已经见怪不怪了,在饭店里我们会遇到: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提示。这些霸王条约,或者说是行业潜规则。我们好像无能为力,常用“胳膊拧不过大腿”来自我安慰。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个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逐步掀起,至今方兴未艾。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时颁布,这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初创,此后陆续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广告法》、《计量法》等若干法律,初步形成了一个消费者保护法律群。我们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已经是有法可依。然而,司法的过程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执法部门的执法形式、能力,商家的自我约束,都离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还有一定的距离。

有个名字让作者想起,可以说他是一面旗帜。他就是郝劲松。从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他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作者对郝劲松与钓鱼执法事件,郝劲松与华南虎事件,郝劲松与铁道部春运涨价事件进行了了解,深感佩服。

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但他不是律师,他没有律师证。他说:我是一个公民,一直以公民的身份作战。因为如果你是一个律师,在一些事情上,司法局和你所任职的律所就有办法让你很难受,你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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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425 赖福强 指挥,你会有顾忌。正因为我没有单位,没有人可以指挥我,我是一个自由人。我需要自己做主,不喜欢被任何力量控制或者要挟。而且我会因此成为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不是律师也照样可以拥有法律的武器。“以公民身份作战”,多么激励人心的口号!

对于许多问题我们可以有很多的想法。例如,对于消费者维权,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在法律中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还有降低诉讼成本呢?这些显然有益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当然,这是一个过程,需要一步步的进行。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至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3】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合格消费者,亦是每一个公民之所需!

参考文献

【1】符启林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2】 法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商务印书馆 2008 第23页 【3】

陈雄

《宪法基本价值研究》

山东人民出版社 第53页

感谢

向任老师的精彩讲座致以诚挚的感谢。作者以前没有听过关于法律的专业讲座,任老师的很多观点让我受益匪浅。明白了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感谢学校提供的机会和方便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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