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特指增加保费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非车险业务,如有例外或调整,以正式通知的方式确认。
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条款中约定付费方式的产品,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是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非理财类产品单笔保费5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保单(即单笔保单保费金额50万元以上,或单一被保险人一次性投保一揽子险种总保费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一下简称大项目),经省级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与客户签署分期付款交费协议后,可以分期缴费,保费发票按实际缴费金额分期据实出具。大项目首期保费不得低于50%且不得低于50万元。工程险业务可按工期计算,对于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业务,首期保费不低于50%,且不低于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业务首期保费不低于一年平均保费且不低于50万元。首期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最后一期缴费日期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
第六条
理财类产品无论金额大小,按保费金额“见费出单”。
第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由于其操作的特殊性,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见费出单”。所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最迟应在保险期限结束前,收回全额保费。
第八条
撕票式保单业务(“撕票式保单业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单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手撕式保单、手工填写式保单及激活式保单等)实行“见费录单”,保单录入时应已挂对应预收保费,录入7个工作日内做全额收费确认。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明确经营标准的险种,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对于同投保人共同约定定期结算的货运险业务,应在预收保费的额度内确认承保。核保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做全额收费确认。
第十条
对大项目共保业务,出单公司全额出单的(包括保险协议),按第五条处理,其他公司不受限制;共保公司分别按份额出单的,单笔保费按总额计算,按第五条处理,各公司首期不低于所对应的的份额。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省内、外公司参与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承保出单时执行“见费出单”
保险标的在省外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是否执行“见费出单”,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对于由总公司统保分公司出单的业务,应由总公司提供承保协议或向分公司出具《出单通知》,并在承保协议或《出单通知》中明确缴费期限,各分公司应在缴费期限内及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划转全额保费。
第十二条
中介业务,在保险公司柜面出单及在中介结构联网出单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第三章
保费结算
第十四条
保费结算分为现金和非现金(票据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划转及其他经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方式)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现金刷卡方式保费结算如下:
(一)客户以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的 客户通过保险公司POS机刷卡,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客户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的
1、保险公司或中介结构应指引帮助客户在就近银行,将保费存入公司收入户,以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一缴费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发票等单证。
2、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后,代客户刷卡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第十六条
非现金方式保费结算如下:
(一)客户以票据转账方式缴纳保费的
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收到的银行签章的保费到账通知在系统进行人工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票据转账结算方式下结算保费,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出具票据收讫收据。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内容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单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待保费到账并向投保人出具保单和保费发票后将收据收回。
(二)客户以电汇、网银、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缴纳保费的统内业务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发票等单证。同时,在财务凭证中留存银行对账单等资金结算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禁止各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机构垫付保费。
第四章
系统控制 第十八条
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如下: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不生成有效保单,待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
(5)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交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保险公司的体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二十条 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投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7个工作日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大项目自动注销最迟不晚于保单起效之时。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批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二十二条 收到支付票据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票据金额、票号、收票日期、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保单(批单)号相关联。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并保证保单起保日期和保单生成时间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第二十四条 撕票式保单业务保费收取确认时间晚于起保时间7个工作日的,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在系统中进行录入。
第二十五条 刷卡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由系统自动处理,不能人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刷卡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票据转账、网银、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要求,向投保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以票据、转账、网银、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保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收到保费的时间为准。保险公司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中心支公司(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机构进行人工进行收费确认。
第三十条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要求完成系统控制设置,并认真测试,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检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抽调各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人员交叉检查。各保险公司负责对所属机构内部逐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要求执行“见费出单”的,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做出如下违约处理:
1、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小于5000元的,扣缴5000元的自律保证金;
2、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扣缴与该应收保费金额等额的自律保证金,扣缴金额上限为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省保险行业协会除扣缴相关自律保证金、业内谴责通报外,涉嫌违法违规的还应提请陕西保监局予以监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52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