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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2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区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精神,规范我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虚挂应收保费等违规行为,提高财产险公司保费充足率,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一、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非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约束各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经营行为,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障非车险市场平稳运行,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定义

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是指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或分期付款保费首期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批单)。

三、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步骤

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制度实施对保险机构服务产生影响,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险种分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即对所有非车险业务分为系统控制“见费出单”、限定条件“见费出单”和暂时不适合“见费出单”三种类型。一是对条件成熟简单易行的险种实行系统控制“见费出单”;二是对比较复杂的险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实行限定条件“见费出单”;三是对暂不适合“见费出单”的业务,严格控制保费结算周期,防止产生虚假应收。

四、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范围

(一)实施“见费出单”的业务险种及范围

1、单笔签单保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责任险、保证险、健康险、农业保险及信用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

2、非车险“见费出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机构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

2 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同时适用于区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3、在保险机构柜面出单及在中介机构联网出单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4、对于中介机构参与的招投标和大型商业保险,应由投保人直接将保险费打入保险机构保费收入账户,中介机构必须引导投保人直接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二)限定条件实施“见费出单”的业务险种及范围

1、单笔签单保费5万元以上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首期保费到账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后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

2、财政补贴业务,在保户自缴保费部分足额到账后出具保单,财政补贴部分按照协议要求执行。

3、共保业务,只要求首席承保人执行“见费出单”,对于跟单方不作要求。

(三)暂不实施“见费出单”的业务险种及范围

1、意外伤害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2、治安保险业务。

3、银保渠道类业务。

4、涉及用外汇收取保费的业务。

5、总公司统保业务属地签单的,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但公司在系统中应有专门标识进行识别、管理。

五、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标准

(一)见费出单功能。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和发票(批单)。主要分为三种保费结算方式:

1、划卡收费:投保人在投保时通过刷卡结算保费时,应当通过与银联公司(或银行)联接的POS机系统缴费,将款项划入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以核保通过的投保信息自动生成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并根据实时确认的保费入账信息,自动生成允许承保的唯一有效指令,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和发票。

2、现金收费: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机构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机构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与银联公司(或银行)联接的POS机系统刷卡缴费,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以核保通过的投保信息自动生成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并根据实时确认的保费入账信息,自动生成允许承保的唯一有效指令,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和发票。

3、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机构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后,由保险机构指定专人在核心财务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打印保单(批单)和发票。人工收费确认操作窗口要填写票据号/流水号、自动记录人工确认收费的系统时间。

4、其他收费: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当在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打印保单(批单)和发票。

(二)自我校验功能。

1、除确需补录的业务外,收费确认日期应当早于保单起保日期,核心信息系统能够自动校验和控制支票(汇票)等转账结算票据的收取、收费确认、有效保单(批单)生成、起保(批单生效)等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2、收费金额应当与保单(批单)保费保持一致,核心信息系统能够对不足额缴费的刷卡行为进行有效识别。

(三)信息打印功能。

1、保险机构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批单)后,不能撤销。

2、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保单(批单)操作时间及POS机交易参考号(转账票据号)打印在保单(批单)上,时间准确到分。

(四)统计查询功能。

1、核心信息系统应能严格区分代理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加强渠道销售管理。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

2、核心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按照业务渠道与结算方式,实时调阅保费确认、有效保单(批单)生成、保险期间、保单(批单)打印、发票打印等时间信息。在人工确认保费的方式下,核心信息系统还应当能够实时调阅保单号、支票(汇票)号、银行进账单号等信息。

(五)自动控制功能。

1、投保信息未经收费确认的,无论是否通过核保,核心信息系统均应自行控制该信息处于无效状态,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2、核心信息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相关信息也不能修改。

3、保险起期前未做收费确认的,核心信息系统应自动注销投保信息或自动注销保单(已生成无效保单的)。

4、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机构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由系统自动处理,不能人工修改。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六)其他功能。

1、对于已刷卡交费确认的业务如需重新投保,必须重新刷卡。保险机构必须做好相关的退款工作,退回的保费应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投保人本人银行卡或储蓄账户上。

2、保险机构销售激活注册式保单,应当在发出保单前全额收取保费并由人工在财务系统确认“预收保费”,保单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实时进入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将有关保单信息反馈财务系统后,财务系统自动核对有关保费信息,并将“预收保费”转记录为“保费收入”。

3、需要补录的业务必须在保险起期后10日内完成系统录入。补录业务的保费必须在补录前达到公司账户,补录后由保险机构指定专人在核心财务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保费到账时间必须早于补录时间才能生成和打印保单。

六、具体实施安排

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8月10日)。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银联(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中介代理协议修订、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标。

(二)验收阶段(7月20日至8月15日)。各公司有

7 关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我局将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代理协议的修订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

(三)试运行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即可开始非车险“见费出单”试运行。各公司在非车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局上报有关情况。

(四)实施阶段(9月1日起)。9月1日起,通过我局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暂停经营相关非车险业务,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待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经营。

七、有关实施要求

(一)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绑定户名、密码、POS机代码、IP地址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机构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中介代理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空白保险单证。

(二)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并于2010年8月1日前将指定专人情况报内蒙古保监局备案。操作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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