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14-9) 恢复驾驶资格
14-9-1 被注销的机动
车驾驶证可恢复的情形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3.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4、139号令实施前未提交体检证明导致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
14-9-2 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恢复的条件
1.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3、139号令实施前,年龄60岁-70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导致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但驾驶证仍处于有效期内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直接恢复驾驶资格
14-9-3提交审核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 14-9-4办理流程 1.审核申请材料:
2.通过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符合免于考试恢复驾驶资格的,直接进入制证、归档环节。。
5.考试合格后,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14-9-5存档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考试成绩表原件(符合免于考试恢复驾驶资格的,不收存成绩表)。
14-9-6.注意事项
1.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日期。
2.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14-9-7.常见问题
14-9-7-1.申请人因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恢复原准驾资格条件的,如何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1.申请人的身体条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恢复驾驶资格。
2.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虽不具备恢复原准驾资格条件,但符合相应准驾车型条件的,在申请人通过考试合格后,先办理恢复原准驾资格驾驶证,再根据其身体和年龄条件,办理符合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14-9-7-2申请人申请恢复驾驶资格时,同时存在记满12分情况的,如何处理?
1.先办理驾驶人满分考试业务
2、满分考试业务办结后,再受理驾驶人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十节(14-10)
记分管理
14-10-1.一般规定
1.记分是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超过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4-10-2.参加满分学习考试需提交审核的资料 1.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 14-10-3.办理流程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合格后,审核考试资料,核对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3.对准驾车型为大中型客、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
4.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14-10-4.存档资料 1.考试成绩表原件; 2.接受教育的凭证。 14-10-5.注意事项
1.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参加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属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按照降级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申请人自愿降级的,按照降级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3.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14-10-6常见问题
14-10-6-1满分考试地车管所已经清分车驾信息查询网仍然处于满分状态的如何处理?
(一)满分考试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为同一地级行政区: 1.核查本地驾驶证状态是否正常,确认已清分,则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业务数据手工传输功能手工更新本地信息到省总队资源库及公安部资源库
2.如果手工传输资源库失败,查找失败原因,做好解释工作,留下当事人联系电话,告知当事跟综联系电话,一旦系统上传成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不得推委,更不能矛盾上交。及时报省总队科技部门处理
(二)满分考试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为同一地级行政区
1.如考试清分所与驾驶证核发所都是四川省辖区,可由考试清分所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状态记分重算功能对其状态记分重算。如重算后状态恢复正常,可一并再手工传输更新状态到部局资源库;如状态记分重算后仍然为超分状态,先手工上传本地清分信息,再联系驾驶证核发所下载异地满分考试清分信息清分,驾驶证核发所在清分后应手工传输更新后状态到部局资源库
2.由考试清分所重新上传本地清分信息数据,如上传后状态仍然为满分状态,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状态记分重算功能对其状态进行重算。(删除)建议修改为:如驾驶证核发为其他省市区,由考试清分所重新上传本地清分信息数据,然后联系驾驶证核发所办理异地清分并请将清分后驾驶证数据手工上传公安部资源库。如果驾驶证核发所因系统各种原因无法清分,则由驾驶证核发所核查原因并处理。如驾驶证核发所无法联系或不愿处理,考试清分所需出具已考试清分证明及数据上传证明,做好解释工作,请驾驶人联系驾驶证核发所处理,并留下联系电话以备驾驶证核发所联系处理(内部确实联系不上了才出此下策,通过部局联系对方总队,可能一般的车管所也联系不上部局)因异地考试清分需要驾驶证核发地手工点击清分,然后才会更新驾驶证状态,139号令虽然有规定驾驶证核发地每天要下载异地满分考试清分等,但恐有疏漏。同时,核发地清分也有可能有各种情况出现,这些都是异地清分所不能处理的。 3.做好解释工作,留下当事人联系电话,告知当事跟综联系电话,一旦系统上传成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不得推委让当事人在两地车管所之间反复跑路,更不能矛盾上交。(建议删除)
4.个别特殊情况,通过考试清分地与驾驶证核发地共同处理,仍不能解决的,要通过专题汇报,上报总队科技部门协调处理。
14-10-6-2记满12分的A类驾驶证,自愿降为小型车类准驾车型的,能否按照小型车准驾车型要求进行考试? 可以
第十一节(14-11)
审
验
本节内容部局才出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更详尽也更权威,虽然是意见稿,但修改一般不大,建议按照部局审验教育工作规范操作
14-11-1审验教育范围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14-11-2审验时间要求
1.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审验学习时间: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学习教育。 14-11-3审验教育场所要求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驾驶人审验教育场所,设置座椅、讲台等基础设施,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配置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满足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的硬件需要。 2.有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分授课区、宣传区、体验区等专题区域,设置交通事故处置演练场所,推行应用3D立体宣传片播放、模拟危险环境驾驶等设备。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警大队、车管所、教育基地、运输企业、驾校等场所,合理布局驾驶人审验教育网点,方便驾驶人就近参加学习教育。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驾驶人审验教育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记录审验教育过程,审验教育录像至少留存两
(一)年以上。
14-11-4审验教育内容
14-11-4-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重点是有关道路通行规则、驾驶证使用规定、交通违法处罚及记分规定、校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等内容。
14-11-4-2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学习:
主要包括遵守交通信号、按车道行驶、遵守限速规定、保持车辆安全状态等守法驾驶知识,按序排队通行、礼让人行横道、礼让校车、文明使用远近光灯、职业道德等文明驾驶知识,以及减速让行、专注操作等谨慎驾驶知识。
14-11-4-3应急处置知识学习:
主要包括在雨、雪、雾等恶劣气象环境驾驶知识,高速公路及山区、陡坡、隧道、涵洞、施工路段、临水临崖、急弯等复杂道路条件驾驶知识,车辆爆胎、制动失效、车辆侧滑、轮胎抱死、车身起火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和避险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警、安全疏散、快速处理等现场处置和伤员急救知识。
14-11-4-4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结合大中型客货车车身高、重心高、乘坐人数多等特点,增加保持安全车速、超车会车、夜间驾驶等特别注意事项,以及遇有紧急情况避免急打方向、组织乘客疏散等安全常识。
对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应当增加危险品运输装载、行驶速度、车辆安全维护、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置等知识。
对校车驾驶人,应当增加校车安全维护、通行规定、运载学生要求、停靠注意事项,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组织学生撤离、报警、设置警示标志等知识。
14-11-4-5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主要包括全国及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因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争道抢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和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警示教训、安全提示等内容。
14-11-5审验教育形式 1.讲授交通安全课 2.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3.组织学员交流心得
4、开展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
5.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驾驶人进行模拟危险环境驾驶、交通事故处置演练、实地变换交通参与者角色等交通体验活动
14-11-6提交审核的资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14-11-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流程 1.组织驾驶人进行学习教育
2.审验学习教育完成后,制作《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交驾驶人签字确认。
3.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核查记分记录及记满分后的学习考试情况,审核身体情况申报表,符合规定的通过审验。
4.录入综合应用平台,出具审验证明。
14-11-8存档资料 1.接受教育的凭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14-11-8注意事项
1.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2.接受审验教育对象必须是驾驶人本人,但是可以委托代理提交《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驾驶人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推销教材光盘,不得为不接受教育的驾驶人通过审验;
4.驾驶人审验教育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不得交由驾驶人协会、驾校、公司等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5.省级、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明察暗访、档案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监督。
6、车管所每个工作日要安排专人负责下载异地审验的驾驶人信息。
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公交管〔2013〕121 号)第
16、第17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达州支队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满分学习”网上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公厅交发[2014]150号)
14-11-9常见问题
14-11-9-1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怎样开展审验教育工作?
1.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审验教育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2.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审验教育教官队伍。
3.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优秀交通参与者承担授课任务。 4.应建立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题库。
14-11-9-2转入换证时已参加审验,本记分周期结束后是否还需要再审验?
1.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转入后到本记分周期结束前,产生新记分记录的,应当按规定再次参加审验。未产生新记分记录的不再审验。
2.其他车型驾驶人转入后到本记分周期结束前,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再次参加审验。
第十二节(14-12)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4-12-1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范围: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3.校车驾驶人
14-12-2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要求
在记分周期结束前后三十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14-12-3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途径 1.本人到车管所提交 2.委托他人代理
3.通过互联网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交 4.通过966669
5.通过公安车管业务服务窗口等便民服务点提交 14-12-4提交审核的资料 《身体条件证明》 14-12-5业务流程
1.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的驾驶证是否存在满分、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等情形。
2.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出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14-12-6存档资料 《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14-12-7注意事项
1、省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审核所提交的材料,如有疑问的通过电话、发函、派人等形式核查,必要时进入嫌疑调查程序。
2、申请人在驾驶证核发地管辖区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直接办理异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14-12-8.常见问题
14-12-8-1是否认可本辖区以外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核查或鉴定结论?
只要是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或鉴定,在执法实务中都应当予以认可。
14-12-8-2不同的医疗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结论不一致的如何办理?
在审核过程中,无法判断不同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的准确性,应当要求当事人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或鉴定。
14-12-8-3对服刑人员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如何办理? 服刑人员服所在地或者监狱、劳改单位具有体检条件的医院出具的,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三节(14-13)
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4-13-1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2.因身体原因暂无法办理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也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14-13-2办理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一般规定: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14-13-4提交审核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延期事由证明; 3.身份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14-13-5业务流程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14-13-6存档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延期事由证明复印件; 14-13-7注意事项
1.办理延期业务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2.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记分周期结束日期或者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延期期限最长不少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3.延期事由证明材料:
(1)服兵役的,须提交服役部队或者驾驶人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
(2)出国(境)的,须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申请人提供出国户照及出国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14-13-8常见问题
14-13-8-1因身体原因暂无法办理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否申请延期业务?
1.可以申请延期业务;
2.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证实其无法按期进行体检。 14-13-8-2服刑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否申请延期业务?
1.服刑人员可以申请延期业务;
2.服刑人员须提交服刑单位出具的服刑证明。
第十四节(14-14)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14-14-1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情形: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14-14-2提交审核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14-14-3业务流程 1.审核提交的资料,
2.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3.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14-14-4存档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14-14-5注意事项
1.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具有两次导致降级情形的,只办理一次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2.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时未收回驾驶证的,(原驾驶证无效)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3.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14-14-6常见问题
14-14-6-1张XX持A1驾证,已被记9分,于2015年X月XX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记3分,该驾驶人是否应当办理两次降级业务?
张某只需办理一次降级业务。
14-14-6-2张某持有A1型驾驶证,记分周期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日,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后,准驾车型降为A3B1B2,2015年5月3日,其再次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是否需要再次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张某仍需再次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14-14-6-3张某持有A1型驾驶证, 2015年1月2日,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但其未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2015年4月2日,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张某正在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张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张某具备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准驾资格。但该驾驶人未按规定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降级业务,属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其立即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降级业务。
14-14-6-4死亡交通事故中涉及A、B、C三辆事故车辆,事故办案部门认定A车承担同等责任,B、C两车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但均未构成犯罪,B、C两车的驾驶证均为A1照,问是否需要注销B、C两车驾驶人的最高准驾车型?
不应注销B、C两车驾驶人的最高准驾车型。
14-14-6-5有一台运送病危病人的救护车,运送途中发生事故,该病人在事故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主要原因为其自身疾病,交通事故是造成死亡次要原因。事故办案部门认定救护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当全部责任,是否应当注销驾驶人的最高准驾车型?
不应注销驾驶人的最高准驾车型。
14-14-6-6驾驶人将被降低准驾车型是否可以按照降级后的最高准考车型所对应的项目进行考试? 应当按照降级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如本人申请降级考试的,应当予以受理。
14-14-6-7 驾驶证被降级后,申请增驾如何要求?
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节(14-15)
实习期驾驶证管理 14-15-1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期限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14-15-2实习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要求
1.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4.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14-15-3注销实习期准驾车型的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有以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情形的,按照14-8-3-4办理。
14-15-4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的情形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14-15-5实习期满教育考试的范围
对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七日内通知其在三十日内参加教育考试;
14-15-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实习期满考试应提交审核的资料
14-15-5-1.注销实习期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14-15-5-2 实习期满考试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14-1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实习期满考试应提交审核的资料的业务流程
14-15-6-1注销初领驾驶证的实习期驾驶证: 1.审核提交的资料,
2.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14-15-6-2注销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驾驶证: 1.审核提交的资料,
2.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3.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14-15-6-3实习期满考试 1.通知驾驶人参加教育考试, 2.审核资料,
3.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14-15-7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实习期满考试存档资料 14-15-7-1注销实习期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14-15-7-2实习期满考试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考试试卷原件,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傲视的,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成绩表应当由考试员和参考人员共同签字。
14-15-8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实习期驾驶证的驾驶人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但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2.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注销信息,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3.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并换证的驾驶人信息,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和最高准驾车型。
4.延长实习期驾驶证实习期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实习期结束后自动延长一年,不需要实习期驾驶人提供资料。延长一年实习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习期自动延长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5.对申请人实习期结束后参加教育考试的,应在当日安排;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习期结束后驾驶人首次参加审验时安排教育考试。
6.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不设定合格标准,也不设定相应处罚措施。
7.《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通知书》必须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印章。
14-15-9常见问题
14-15-9-1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增加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后,在实习期间驾驶三轮摩托车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的,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注销其三轮摩托车准驾资格,还应当注销其A2的准驾资格,降级为B
1、B2准驾资格。
第十六节(14-16)
校车驾驶人管理 14-16-1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14-16-1-1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的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14-16-1-2提交审核的资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14-16-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流程
1.在接到申请的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3.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14-16-1-4签注主体
校车驾驶资格签注主体应当是属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4-16-1-5存档资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14-16-2 校车驾驶人审验 14-16-2-1审验要求
1.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14-16-2-2提交审核的资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2.《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14-16-2-3办理流程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3.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14-16-2-4存档资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原件;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14-16-3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14-16-3-1.注销情形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14-16-3-2提交审核的资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14-16-3-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办理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14-16-3-4存档资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符合注销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14-16-4注意事项
1、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办理,不得委托。
2、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须先转入本地后,才能申请本地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3、校车驾驶资格的效力仅限于签注地行政区域,离开签注地行政区域需继续从事校车驾驶的,应当在当地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管管理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4、签注校车驾驶资格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校车申请条件,有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无犯罪、吸毒记录。
5.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时,应当根据注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的不同情形,制作注销决定书或者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定稿时应注意法核)
6.校车驾驶人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决定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并录入注销信息。
14-16-5.常见问题
14-16-5-1能否在异地申请签注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不能直接签注,应当先将驾驶证转入暂住地后在依法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属暂住的,还需提交暂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暂住期间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14-16-5-2取得的校车驾驶资格后能否到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驾驶校车?
可以到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驾驶校车。
14-16-5-3已经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转入时,校车驾驶资格能否一并转入?
可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