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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XX区XX镇委员会

2011年6月14日

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培养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真正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结合全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的方针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对干部在职自学、政策理论考试、调查研究等学习培训活动的考核管理,把学习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促进干部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为实现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加强学习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三)坚持干部学训与结果运用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管理对象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自用人员。

第五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根据干部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设置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教育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七条学分标准按照干部职级分类设置。

(一)中层干部每年不少于110学分;

(二)普通干部每年不少于90学分。

第四章学分构成及认定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主要由在职自学学分、理论考试学分和其它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在职自学学分。主要由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干部集体学习、日常自学、理论成果、调查研究、辅导讲座(学术活动)等7部分学分构成。

1、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学分。干部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根据当天的中心组学习记录和考勤情况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一次最多不超过3学分。

2、干部集体学习学分。干部集体学习,根据当天的学习记录和考勤情况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一次最多不超过3学分。

3、日常自学学分。干部根据个人学习需求进行自学,自学应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反映学习效果并取得学分。撰写的心得体会或论文按篇计分,每完成1篇学习心得(每篇不少于1500字)计5学分,完成1篇论文计10学分。

4、理论成果学分。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新闻、信息类不计),市级刊物每篇计10学分,省级刊物每篇计15学分,国家级刊物每篇计20学分;同一篇文章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就高计分1次。出版著作字数在20万以内的,计20学分;字数在20万以上的,计30学分。

5、调查研究学分。干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形成调研报告的,每篇计10学分;成果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认可的,每篇计15学分。

6、辅导讲座(学术活动)学分。干部参加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专题辅导讲座(学术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考勤记录计算学分,每参加1次计3学分。在专题辅导(学术活动)中承担具体讲座任务,或在党校等培训机构讲课,得到听众普遍认可的,每次计20学分。

(二)干部政策理论考试学分。干部必须参加规定的各类政策理论考试、知识竞赛等活动,依据主管部门测试成绩或评定的等次计算学分,优秀(80分以上或获得三等奖以上)计20学分,合格(60-79分)计10学分。

(三)其它学分。未列入本办法的培训内容及教育培训方式,视情况给予登记学分,计分标准由组织办参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九条当年完成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转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五章结果评定及运用

第十条干部年度学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中层干部年度学分低于110学分为“不合格”,110-130学分为“合格”,130分以上为“优秀”。

(二)普通干部年度学分低于90学分为“不合格”,90-110学分为“合格”,110学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工作与单位和个人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表彰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干部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不能作为各类评优表彰对象。干部学分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单位总人数90%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办负责学分考核登记工作,均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干部学分的审核登记工作,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册》,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组织办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在职自学指导制度。组织办对全镇干部在职自学进行统一指导,每年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菜单》及书目。干部根据《菜单》及书目,自愿选择自学专题和内容,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年底接受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学分考核管理年度考核通报制度。组织办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干部学分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和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完成规定学分的个人统一组织补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严格按照学分制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学习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干部学分登记起始日为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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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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