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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建勤,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圭山路9号楼2单元501室。

被申请人韩方彬,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冯楼141号。

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和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再审的请求事项: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申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再审撤销之前所有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只凭庞素云的证言,认定张建勤收到了韩方彬的由庞素云转交的38万元购房款。庞素云只能证明她收到了韩方彬的购房款,她自己不能证明她自己把款交给了张建勤。该裁定书称,“

一、二审法院也并非以庞素云的证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而实际上,本案没有可以认定张建勤收到38万元购房款的证据。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审

一、二审判决均称,“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方彬、被告张建勤均与案外人庞素云系朋友关系。”庞素云与张建勤是曾经的朋友关系,而诉讼时已经成了有严重利害冲突的人。她与张建勤因借款发生诉讼对抗关系(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执异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而且庞与其女儿卞玲玲共同诈骗张建勤47万元,被张控告追回了37万元,庞对张怀恨在心。

原审判决称,“2003年

2、3月份,经庞素云介绍,原告韩方彬欲购被告张建勤位于铜山新区圭山路的房屋一处。2003年4月2日,铜山县同人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对甲方(卖方)为张建勤、乙方(买方)为韩方彬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进行了见证。该见证合同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予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叁拾捌万整。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徐州铜山新区圭山路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420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乙方由03年3月13日前一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一次付清。

三、双方同意于03年3月28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该判决书以此伪造的房产买卖契约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酿成冤案。

判断该房地产契约是伪造的理由:

1、自相矛盾。

契约一开始就称,“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予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叁拾捌万整。”但后面又称,“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甲方已收到乙方付的人民币38万元,这就是收到了全部房款,不是定金。再约定付款期限,于理不通;契约约定只能约定签约以后的行为,约定签约日之前的行为于理不通;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还约定“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于理不通;

2、以此见证的房产买卖契约主张诉求不能成立。

契约规定“双方同意于03年3月28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见证日期是2003年4月2日,见证书已经见证了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并将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原告以此见证的房产买卖契约为证据,诉求返还房款,该判决书竟能支持,实在令人吃惊!

3、无效的见证行为

江苏省司法厅199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见证 。见证的作用是要证明其行为真实、合法,被告对房产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没有所有权人的委托书,原告没有到场,该见证书从形式到实体都不符合见证的条件,而且实际上见证书没有达到见证真实合法事实的条件,因之属于无效的见证。

4、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见证书”是伪造的。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不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见证,同人法律服务所对此见证没有存档。当时负责该见证业务的牛建华向法庭出具了证明:“当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场,合同原件没有改动痕迹,系手写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原来就有,不是现场签字。合同见证后,双方没有款项的交接……”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却是打字的复印件,多处改动的痕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该见证的契约书,不用鉴定,智力正常的人一看便知道是伪证。 一审判决称,“按照交易习惯,一般情况下收到款项的一方应当给付款方出具收条,或者以合同条款等方式确认已收到对方付款。本案中原告虽然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38万元的收条,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收到了38万元购房款,其主张也能成立。原告提供了双方经过见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被告张建勤填写交付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是该判决忽略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多处明显的篡改、伪造的痕迹和合同本身的无法解释的自相矛盾。该判决书称,‘对于合同第

一、二行及第二条同时出现的原因原告的解释相对于被告的解释更为合理 ”,但是判决书从头到尾,却看不到原告是怎样解释的叙述。为了以伪证真,该判决书对原告提供的所谓被告填写的土地使用证称,“该土地使用证无论真假,均可以印证原告已付购房款的事实”,这就是说,假币也能当真币用!到了蛮不讲理的地步!

三、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叫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腐败院长亲手导演,酿成离奇冤案。

原告是一美女。与原铜山县人民法院院长,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蔡柯勇是同一个村子的,原本关系很好。如果不是她有特殊的本领,很难想像她这样的起诉能够立案。更别说胜诉了。

试想,仅凭一个六年半之前的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有多处篡改,明眼人一看便知是伪造的“见证合同”,就能够讹诈素不相识的被告张建勤五十万元。除了原告的犯罪动机之外,如果没有一个依官仗势,甘愿共同犯罪的官吏,原告断不会得逞!

一审时原告找到了时任铜山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蔡柯勇,主审法官李静受蔡柯勇指使,专横的认定原告的伪证,对于被告鉴定伪造笔迹的申请不予准许。二审时,蔡柯勇又升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又指使二审主审法官郭宏不批准张建勤请求鉴定笔迹的申请。因为本案太荒唐,太明目张胆的枉法,张建勤的申诉已引起最高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重视,也因为张建勤找法官论理,李静、郭宏都向张建勤叙说了她们受蔡柯勇指使的情况。郭宏说,蔡院长对她说了四次,不批准张建勤的鉴定申请。

经张建勤奋不懈的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催办,2010年9月江苏省高院对此案立案复查,但蔡柯勇一方面对抗省高院的调卷令,另一方面又抓紧“做工作”,2011年2月,铜山县法院立案庭马庭长声称,受中院委托找张建勤谈话,“不要把事情闹大”……

该案的错误如此明显,却至今未能纠正,就是因为当初与原告共同犯罪的蔡柯勇院长,如今还在台上,他还掌管着对该案的复查的权力的很大部分,难怪张建勤的冤案一边申诉,一边被多次拘留,以判刑为威胁,逼其拿出了四十九万元。 申请人强烈建议上级法院将对本案的复查与对本冤案的直接责任人与指使者的审查结合起来!

四、江苏省高级法院(2010)苏民申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其一,以张建勤的签名是真迹为由,认定复印件有效。张建勤签名只能证明其同意签名时协议上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经过篡改又复印的伪造的房地产契约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裁定认定

一、二审认定伪证契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是善恶不分,没有了公义。其二,该裁定以张建勤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为由,视证人庞素云与原告合伙诈骗的事实于不顾,是对公正司法的亵渎。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张建勤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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