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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翟开云,女,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王集村7组。

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喜同,村主任

被申请人:王天胜,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人民路71号。

申请人因不服襄州区人民法院(2011)襄朱集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襄州区人民法院(2011)襄朱集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原

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不足,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将21亩土地承包给申请人经营,用承包费只抵5000元借款,但在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该事实,相反,在一审庭审中,申请人申请的证人王文强也

是时任村干部,在一审卷宗第128页中明确说明了该21亩土地的承包费抵清申请人的全部欠款,一审卷宗第130-131页中还证明在解决此纠纷时,王文强亲自在场解决,该讼争土地的承包期限是抵清所有欠款为止。其中包括工资,只要是村里欠的,抵完为止。时任村干部王宗学在一审卷宗第134页中证明,抵清申请人全部欠款及工资为止,时任村干部王永明在一审卷宗第136-137页中证明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抵工资、抵欠款,抵完为止。

书证方面被申请庭审中同样没举出任何书证能够证明只抵5000元借款的事实。相反,申请举出2005年秋,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承包款6720元的收据一份,并注明抵工资条,最起码说明2005年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仍然存在承包关系,并且6720元的承包款抵的是工资,并不是诉讼中所涉及的5000元借款,一审中申请人还举出了这5000元借条,更进一步的说明了申请人所承包的21亩土地。承包期限为抵清全部欠款及工资时为合同的终止日期。

以上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一、二审却认定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全部是法庭庭审结束几个月后背后调查走访的部分所谓的证人口供。

一、二审法院却认定并采信了这些违法取得证言。这些证人均无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形,也没有需要法庭调查的情形,更没有需庭后补全证据的情况。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和判决结果错误。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被申请人耙毁申请人农作物,说明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正在经营之中,正在经营之中的土地即使发生纠纷,也应

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后才能继续对外发包。被申请人强行耙毁申请人农作物,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却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予法无据。

被申请人王集村党支部书记王*不是党员,却被任命为党支部书记,即使是书记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却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也应该公开对外发包土地,却私下与其亲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偷盖公章,这样的合同还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有效。申请人请求判令这份合同无效,却被一审法院以“于法无据”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但

一、二审法院却认定的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不足,加上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本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恳请贵院调查再审,依法公正裁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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