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4: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再审申请书

申 请 人:郑辉,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家住绍兴县柯桥街道兴越西区30幢103室。

被申请人:金华彪,男,1971年1月16日生 ,汉族,家住绍兴市越城区香粉弄7-4号。

申请人因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请求

1、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依法维持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279号判决。

2、

一、二审诉讼费用及申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关于本案的两个焦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一)针对被申请人是否拥有30万元的法定抵销权这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以申请人未能对所收受的30万元款项陈述明确理由为由,认定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因款项交付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支持了被申请人的法定抵消权。这里存在明显误区。债权债务之存续必须具备内容之明确性。仅凭被申请人30万元的汇款证明尚不能证实被声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拥有申请人30万元的到期债权。更不能证明债权的存续。更主要的一点,债权债务的合法性也不能证明。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法定抵销权行使。以一个合法性、明确性等尚不具备的债权债务关系为 1

前提的法定抵消,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30万元的债权成立,但其债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理可以判断,作为一个主动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意味着主动债权在法定层面已经丧失了主动抵消的能力。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以一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法定抵消权。故,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于理亦不合。

(二)关于申请人在同怡公司领取的14万元备用金是否已经归还。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并未归还,并进而认定被上诉人所持有的还款证明乃是合意抵消的结果。其理由的基本点在于,从本案的具体操作过程以及时间顺序上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意抵消协议的可能性比申请人归还备用金的可能性更大。申请人认为,这是缺乏基本法律素养的。本案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也并非缺乏法律前提。法官的自由裁量不能摆脱基本法律前提。本案中,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并未归还备用金,其所持的同怡公司出具的已经归还的证明乃是合意抵消的结果”这一主张。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采纳申请人提供的同怡公司出具的还款证明,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合意抵消事实的举证责任,否者应该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而从整个审理过程来看,被申请人并未提出有力的证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请求,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