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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2: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实施办法

湖工大人[20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优秀学者、专家和杰出人才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以及补充高层次师资力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外聘兼职教师的作用,规范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授课教师等四类。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以聘任协议书为依据,实行合约管理。

第二章 聘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名誉教授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有下列条件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客座教授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有下列条件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学科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3、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一般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4、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

3、能够为我校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4、能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或为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基地;

5、能够每年示范性地讲授一门课或至少做两次以上的学术报告。

第七条 兼职授课教师(含校内退休教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高校课程教学经验。 第八条 对于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能够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放宽聘请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聘任期内要积极为学校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学术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要积极为学校技术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牵线搭桥以及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聘任期内,要定期或不定期来学校作专题报告或讲座,或者指导或合作进行重大项目的研究。

第十一条 兼职教授在聘任期内要履行协议规定内容;指导我校某一学科建设,确定科研方向,协助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科研课题;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合作指导研究生;每年做学术报告1~2次;参加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兼职教授在我校应有一定的年工作日要求。

第十二条 兼职授课教师应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并应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外聘兼职教师的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并提供包含个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成果、论文及获奖等情况的附件材料,由学院(部)负责人签署聘任意见后报送校人事处。 第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由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校长审批,并由校长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协议;兼职授课教师由各学院(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批,由学院(部)负责人颁发聘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保证外聘兼职教师的质量和聘请工作的严肃性,不得申报聘请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需严格审批。应尽量避免与其它高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人士作为外聘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一般按被聘教师的原有职务聘任,确因工作需要,拟聘请教师职务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对其是否能履行好教学、科研工作职责进行认真考核。

第十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期间,各学院(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请的兼职教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外聘兼职教师的年度及聘期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完成。

第十八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的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五章 聘期和待遇

第十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请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名誉教授一般无固定聘期,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五年,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授课教师视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聘期。聘请期满,可视情况申请续聘。

第二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校讲学、讲座,其酬金按所承担的工作而定。

第二十一条 来校仅作科研合作的兼职教授,其酬金由所在学院(部)课题组支付;来校仅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兼职教授,其酬金纳入学校课酬之列,课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由研究生处、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兼职授课教师的课酬,由聘任学院(部)从学校划拨的包干经费中支付,提高课酬标准部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每年年底由人事处统一安排慰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协议书1109

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外聘教师兼职教师教学协议书

学校外聘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湖北工业大学成教

湖北工业大学荣誉

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协议书

成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湖北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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