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峰旅游集团观光车驾驶员奖惩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观光车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文明行车,更好、更安全地服务游客,特作如下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
1、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在公司组织的各种考核、考试中不及格的,罚款20。
2、平时等待游客中,离车扎堆聊天、吃零食、干私活、离岗脱岗的,罚款20。
3、与游客发生争执、打架和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的,罚款100元。
4、车辆卫生不达标,对安全隐患麻痹大意,不报告,不保养,开病车的,罚款50。
5、清点人数验票不认真,造成漏票错票,无票私自带人的,罚款20。
6、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私自将车开出景区;不按指定线路调头停靠观光车上下游客的,罚款50。
7、行驶中超载、超速(20公里每小时)的罚款50。
8、违反定人定车规定,将观光车交给他人驾驶;下班未将车辆停放到规定地点,钥匙未放到指定位置的,罚款20。
9、安全链未百分之百扣好,发车、停车前未向游客口头安
全提示的,罚款20。
10、《特种车辆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费用自理。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特种车辆驾驶证》费用450元从1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11、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意外伤害保险费100元,由员工自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奖励:
12、受到顾客口头或书面表扬经查证属实的,奖50元。
13、被集团领导点名表扬的50元。
14、在内部各种考试、考核中成绩优秀表现特别突出的,奖50元。
15、在各级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获得表彰的,奖100元。
16、受到上级领导或新闻媒体表扬的,奖100元。
17、提出有价值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00元。
18、发现、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给企业挽回损失的。奖200元。
19、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与游客发生争执、零投诉的,向集团申请重奖。
宜昌三峡晓峰 20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