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YT-WI-RS-005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版 次:A/0
1.0目的
通过奖惩的实施,达到激励员工,严肃纪律,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 2.0适用范围
2.1公司全体员工的奖惩管理,均依本规定执行。 2.2外包单位员工的奖惩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3.0职责
3.1各部门(含管理处,下同)负责人负责奖惩申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奖惩核实,并按公司相关权限报批。 4.0工作程序 4.1奖惩原则
4.1.1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员工的奖惩管理。 4.2奖惩形式
4.2.1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
4.2.2处罚: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职、开除。 4.3奖惩标准
4.3.1嘉奖一次,奖励奖金50—150元;记小功一次,奖励奖金150—300元;记大功一次,奖励奖金300—500元;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专项奖励。
4.3.2警告一次,罚款0—150元;记小过一次,罚款150—300元;记大过一次,罚款300—500元。
4.3.3如证实员工违纪属实,违纪人拒绝签字确认则从重处罚。 4.4奖惩关系
4.4.1以上奖惩,可以在同一考核年度互相抵消。
4.4.2记大过二次,予以降职处理,记大过三次予以开除。
4.4.3年度内大过一次以上(含)或小过累计三次以上(含)者,年度绩效不得评为优秀。 4.4.4年度内累计大过二次者,年度绩效不得评为合格。 4.5奖惩条件
4.5.1员工如有下列表现之一,公司视情节予以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等奖励: a) 对提高公司信誉,做出显著成绩者; b) 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绩者; c) 严格控制费用,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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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影响较大者; e)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f) 为保护公司、员工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者; g) 在抗洪、灭火、防风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 h) 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i) 预防设备故障或抢修工作提前完成并保证质量者; j) 在公司的重大活动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者; k) 有效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者; l) 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者;
m) 研究创新或有其它特殊贡献,使公司获得重大利益; n) 其它应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的行为。 4.5.2员工如有下列表现之一,公司予以警告处分: a) 仪容不整或不佩戴工牌,影响公司形象者; b) 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情节较轻者; c) 岗位上打瞌睡,无故串岗、闲聊等工作不认真者; d) 在公司禁烟区吸烟或破坏环境卫生者; e) 不配合公司各项检查,情节较轻者; f) 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g) 未按规定或作业规范作业者或工作出错,未造成影响者; h)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离岗或私自调班、调休,未造成影响者; i) 因工作失误、工作质量、服务态度不佳引起客户的有效投诉; j) 对破坏物业辖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不予制止或知情不报者; k)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或会议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l) 当月累计无故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 m) 无故旷工半天者;
n) 其他公司认为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4.5.3员工如有下列表现之一,公司予以记小过处分: a) 同一年度内,给予警告5次者;
b) 擅自离岗或私自调班、调休,造成影响者或在岗位睡觉者; c) 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物品借给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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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未按规定或作业规范作业者或工作出错,情节轻微者; e) 私自动用机电设备、消防器材等公司财物尚未造成损失者;
f) 未经上级批准私自配公司或客户物业的任何钥匙或遗失公司房门钥匙的; g) 因个人行为影响工作,或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者; h) 无故旷工一天者;
o) 其他公司认为应给予记小过处分的行为。
4.5.4员工如有下列表现之一,公司予以记大过处分: a) 同一年度内,给予记小过3次者; b)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内部团结者; c) 散布谣言、谩骂、恐吓、中伤同事、领导者等; d) 弄虚作假,未造成损失者;
e) 蓄意破坏、损坏、偷窃公物或客户物品者,或利用公物发泄工作不满者; f) 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g) 发表与公司精神、会议决议以及文件等相违背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h)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顶撞、态度野蛮,不服从管理者; i) 公司认为应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其他行为。 4.5.5如有下列表现之一,公司予以降职处分 a) 同一年度内,记大过2次,予以降职处理; b) 多次违反公司规定,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c) 严重渎职行为,所管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的; d) 受有效投诉月度3起以上,季度累计8起以上的; e) 对检举揭发的员工或客户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f) 管理者不起表率作用,带头违反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g) 其他犯有严重错误,其情节不足以辞退或开除的。
4.5.6员工如有下列表现之一,公司予以开除处分:(给公司或客户或员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必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a) 私藏(拿)公司物品占为已有者; b) 贪污受贿或向商户索取财物者;
c)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者或兼职者; d)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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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弄虚作假者,如仿效上级签字、盗用公司印章等; f) 不服从公司人事安排、岗位调动者;
g) 泄漏、遗失、窃取公司机密文件资料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h) 蓄意破坏、盗窃公司或客户或同事财物者;
i) 严重违反公司安全、消防管理条例,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j) 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k)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效日期: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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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6个月;有个别突出表现者,经相关权限领导批准,撤消处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 5.0相关文件
5.1《人力资源管控权限表》 5.2《员工内部调动管理规定》 5.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6.0记录表格
6.1《员工奖惩记录表》 6.2《奖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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