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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几点浅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级公安机关是维护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功能应定位为实战单位,而现在大部分县级公安局均显现出机关化倾向比较突出的情况,内设机构繁多,部门分工过细,警种职能单一,在运行中暴露出头重脚轻,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推诿扯皮,效率不高,机构臃肿等一系列问题,现有机构设置离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的

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必须深化改革,精简机构,提高效能,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笔者试图从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机构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在机构改革中应把握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谈几点浅显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县级公安机关一直遵循“上下对口”的惯例来设置内设机构及专业大队,普遍设立办公室(指挥中心)、政工、装财、警务督察、法制、宣传、出入境管理、信息通讯、控申、户政、纪委、监察、审计等10余个科室和国保、经侦、治安、巡特警、刑侦、网监、交警等诸多专业警种,内设科室及专业警种占单位机构总数的近一半甚至一半以上,警力也占到总警力的一半以上。因为内设机构设置过多,造成指挥人员多,机关人员多,使本来就有限的警力资源受到削弱。加之实战部门的机关化倾向明显,严重制约县级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警务运行不够科学

目前,县级公安机关综合部门业务繁杂、实战部门职能弱化、基层派出所疲于应付的现象普遍存在。综合部门主要职能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深入一线进行调研,为实战部门提供服务和保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但由于各种会议、考核评比等名目繁多,综合部门业务比较繁杂,忙于应付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还经常抽调参加各项统一行动、夜晚巡逻等,很少有时间与精力深入基层搞调研。结果是内设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一般,机关民警虽然很忙,但真正为基层服务却不够,能经常到基层指导工作的少之又少。刑侦、经侦、治安等实战部门工作重点本应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范上,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各类临时性突击工作任务过多过频的影响,很难集中精力履行主要职能。派出所警力应付面上治安案件、中心工作已很吃力,又不得不从事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基本上无暇顾及社会面的动态防控。

(三)多数民警不愿到基层派出所工作

当前基层派出所执法环境较差、工作任务繁重、思想压力大、待遇不高、不容易出成绩等多种因素,致使多数民警不愿到派出所工作。据了解,仅有20%左右的民警认为自己的理想岗位是“派出所”,70%左右的民警希望到业务警种工作。当前,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基层派出所更是承受着“千线一针”的压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派出所的工作仅大项就达

一、二十项,分解为小项指标则达近百个,还不包括各种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等临时性指标任务。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大量交叉重叠的法律文书、统计报表、资料台账,大量不讲实效的会议、文件、考核评比检查活动,让派出所民警难以重负,苦不堪言。

二、推进机构改革遇到的主要困难

(一)缺乏改革的勇气

既然是伤筋动骨的改革,就必然会有阵痛。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减机构,中层领导有想法;减机关人员数量,民警有想法;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得罪人的事,组织改革的领导者有想法。在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处可见,比如,机构整合后如何保障民警的职级待遇,如何确保改革中队伍的稳定,如何解决因机构改革、职级减少而带来的人员调整等等。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无现成的模式可套,无现成的经验借鉴,所以有的地方在推行机构改革中放不下思想包袱,下不了决心,缺乏改革的勇气。

(二)缺乏改革的动力

个别地方和领导干部认为,现行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是经过公安工作的长期实践形成和固定下来的,能够满足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认为改革是“瞎折腾”,缺乏改革的动力。之所以动力不足,是由于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墨守成规,没能把握住现实社会的治安特点,没能把握住人民群众的治安需求,没能把握住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律,不能把公安工作放在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群众需要的大前提、大环境下来超前谋划。当今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完全改变了传统的社会形态,社会流动性成为这一时代的主要特点,传统治安手段已不能适应动态社会的治安要求;人民群众已从过去对吃穿住等生理需求的关注,逐渐转变为对安全需求的极大关注,主要表现在:政治安全需求、公共安全需求、生命财产安全需求等等;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警务理念由被动打击型向主动防范型转变、机构设置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工作重心由机关向基层基础转变、内部管理由粗放模糊向科学公正转变。

(三)缺乏改革的办法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缺乏对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入研究和理性思

考,缺乏对当地公安工作和队伍现状的全面了解,面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束手无策,拿不出解决的办法。有的对上级精神吃得不透,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把握不准,一味地纠缠于机构升格、人员职级待遇等方面,过多地强调外部环境、政策倾斜、客观制约因素,内部挖潜不够,结合实际不够,存在重机构、轻机制的现象。由于在规范机构设置上办法不多,推进缓慢,

在机制的建立上更是无从着力。

三、推进机构改革中应把握的问题

公安部出台《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实现县级公安机关警力作用的最大化和县级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最优化,是社会发展进步对新时期新阶段公安机关的必然要求;第二,实现最大化、最优化,必须解决机构设置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杂乱型向规范型转变。在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能任务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确保县级公安机关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这是新时期新阶段公安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我们在推进机构改革的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发挥好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一是发挥好县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县级公安机关对本地的社会治安情况、公安队伍情况最熟悉,对原有的警务运行机制的弊端最清楚,对改革的着力点最明白。县级公安机关对于改革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和实践能力,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得失。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和充分发挥县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充分尊重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相信县级公安机关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走出一条正确的改革路子。县级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改革者的重任,着眼于大局,着眼于长远,着眼于更好地推动公安工作,认真谋划、强力推动本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

二是发挥好党委、政府领导的积极性。公安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确保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维护一方平安、发展一方经济、构建一方和谐职能作用的必然趋势。然而,推进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不能只是公安机关的事,不能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调整与改革,而是保证一个地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方面,应该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框架,党委、政府也应当成为推进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的领导者、指挥者、保障者。县级公安机关要把开展机构改革的目标和意义向党委、政府汇报清楚,最大限度地争取领导。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决策指挥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第二,争取在机构编制问题上给予支持;第三,争取在统一机构规格上给予支持。

三是发挥好上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上级公安机关是改革工作的指导者,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力帮助下级公安机关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不能借口机构设置上下对应对口,而干涉县级公安机关在规定范围内的选设机构设置。

(二)要注重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贯彻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公安部《指导意见》是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出台的,是指导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纲领性文件。但《指导意见》是针对全国公安机关而言的,而全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公安工作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因此,在具体执行《指导意见》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于《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人员如何整合,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不能改变。

二是机构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规范机构设置只是警务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不是改革的终极目标。建立良好的机制、发挥最佳的效能,才是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目的所在。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坚持机构改革与机制创新并重,坚决纠正那种只重机构设置而轻机制建立的情况。既要按照公安部、省厅和市局要求完成机构改革的任务,又要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上下功夫,使各项警务运行机制在推进公安工作发展的具体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全面推进与典型引路相结合。今年,要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机构改革。为了在全面实施改革中创造典型经验和提供有益借鉴,各地都要认真选择好试点单位,及时总结试点单位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同时注意发现、培育、推广新的典型和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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