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办理程序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办理部门 计量处
二、办理职责
受理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其它类型检验机构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提出书面申请(复查评审须于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书(2份); (2)质量手册、程序文件(1份)
(3)法人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首次认证的须同时带原件(1份); a、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b、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母体法人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授权委托书; c、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典型检验报告(每类申报项目各1份);
(5)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6)最近1次的内审、管评材料;
(7)申请检测项目所用标准/规范的有效性确认材料。
(二)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初审,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考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束时形成评审意见及结论,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人需对现场评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一般为1-3月)
(四)批准、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j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执行青海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见:发改价格[2008]74号
八、工作措施
1、承担考核任务的评审组和评审员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审。
2、对不按工作程序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十、受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联系电话:616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