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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本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确保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有关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心工作,坚持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健全惩防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城市管理执法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机构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掌管“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责任 第五条 局党组责任

1、统一领导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求,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和体系,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并付诸实施。

2、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督促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年度责任书。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科室、各基层中队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并对其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4、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要作用,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局机关党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围绕局的中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检查督促党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派驻纪检组按区纪委要求,负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按权限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配合派驻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 局各机关科室责任

1、坚持一手抓城市管理执法,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市城管执法局的总体工作目标之中,实行两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了解和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动态,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廉洁准则》等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做到学习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

3、建立和健全对所属人员的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没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案件发生。

4、检查落实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对本单位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第九条 局长、党组书记责任

1、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城管执法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各基层中队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掌握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每年至少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二次以上。

3、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管辖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4、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认真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局领导副职、党组成员责任

1、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机关科室和各基层中队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组织实施。

3、认真抓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听取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年底组织检查考核。

4、每年二次以上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订防范措施。经常督促分管单位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5、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了解和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组长要根据区纪委派驻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协调做好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驻在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实际进行报告及处理。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科室、基层中队正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和要求是:

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按照局的工作部署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2、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结合业务特点经常性开展廉政教育,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及时解决队伍建设的问题。

3、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管辖的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组织开好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党组统一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局机关党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指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

1、贯彻中央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和组织实施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情况。

3、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

4、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的情况。

5、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带头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亲自抓落实的情况。

6、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有关办事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情况。

7、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8、组织实施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管理,标本兼治,源头防治腐败问题的情况。

9、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10、对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及不作为等主要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实施。要坚持日常检查考核与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坚持单位自查考核与上级检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要与领导班子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廉、议廉”、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检查、来信来访调查、案件检查、效能监察等结合进行。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局党组每年对局所属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专题报局党组、纪检组。局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检查考核的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事后有关资料纳入干部考核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集体责任。

1、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执行不力,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以至造成政治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部署,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以至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重视,对各项党风廉政制度不落实,对党员和领导人员要求不严格,对存在的党风廉政问题不研究不解决,以至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局的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以致产生用人失察和市城管执法局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对群众来信来访不重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不关注,对群众中的不稳定因素不化解,以至发生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对执纪部门履行职责不支持,阻挠、干扰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责任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个人的领导责任。

1、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按要求把上级组织的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纳入工作日程中,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问题失察或纠正不力;对一些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已经发生的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干扰案件查处工作,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对群众反映本单位、所属机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不核实,以至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发生违反党纪、政纪,在财务、审计、统计等方面弄虚作假,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领导责任的。

5、严重违反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办案程序,超越职权擅自决策,给局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分管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导致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的。

7、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政纪、法纪教育,不严格管理,以至发生严重不廉洁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班子,要追究主要干部、分管干部和倡议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由局党组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责任的书面建议(检查考核期间,则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局党组、纪检、人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做出决定,并按有关手续进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科室、基层中队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参照此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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