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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3: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Q/SLZWGL206.1—2009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j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中心面。

3基本原则

3.1一岗双责原则。中心党工委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任职的岗位上,同时肩负着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双重责任。

3.2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党工委及领导干部对所属股(室)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责任。

3.3突出重点原则。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预防与治理腐败。

3.4制度规范原则。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3.5教育、监督、激励原则。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表彰先进典型,惩治腐败行为。

3.6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与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4责任主体与范围

4.1中心党工委、中心领导成员,各股长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

4.2中心党工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党工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股(室)的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3各股(室)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4.4中心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5责任内容及要求

5.1认真执行中央颁发的《廉政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5.2各级领导干部在建房购房,家属及子女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家属子女出国出境,重大的经济收入和开支,较大场面的礼仪活动,意外事故等,自己认为有必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自己的正常收入(工资和福利收入)及其它收入(工资和福利以外的收入),每年向组织报告一次。

5.3规范从政行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5.4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各种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接受当事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黄、赌、毒等行为。

5.5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5.6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压缩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以各种名义公款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5.7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行政,规范执行公务行为,无“四乱”现象和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

5.8严格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5.9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10定期走访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回访当事人及服务对象,虚心听取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抓好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5.1l认真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6保障制度

6.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报告制度。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运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领导干部按责任范围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应及时报告。

6.3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制度。实行单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自我检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对目标实施的进度、质量、落实等及时调查了解,及时纠正偏差,确保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

6.4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全中心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廉政情况;测评结果和考核结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表彰、奖励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人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及初核、查处的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需归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情况。

6.5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根据所定目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中心党工委年终对各目标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单位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在单位自评、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的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备案,作为单位评先、个人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7。1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报告制度。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运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领导干部按责任范围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应及时报告。

7.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制度。实行单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自我检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对目标实施的进度、质量、落实等及时调查了解,及时纠正偏差,确保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

7.3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全中心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廉政情况;测评结果和考核结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表彰、奖励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人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及初核、查处的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需归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情况。

7.4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根据所定目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中心党工委年终对各目标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单位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在单位自评、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的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备案,作为单位评先、个人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8责任追究

8.1责任追究方式

a)口头批评

b)诫免谈话

c)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d)通报批评

e)取消评先资格

f)待岗试用

g)限期调离

h)开除公职

i)免职或责令领导干部辞职

j)党纪、政纪处分

8.2责任追究对象

8.2.1不履行区委、区政府和中心党工委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8.2.2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失责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8.2.3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干部。

8.3责任追究原则

8.3.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8.4在考核或调查的基础上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的,由中心党工委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在实施责任追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人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严格掌握政策,公正合理。

8.5中心党工委或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追究中心主任的责任;有关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追究分管副主任的责任;有关股(室)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追究有关股室长的责任;除追究领导责任外,谁出问题就追究谁的直接责任。实施具体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国家《行政监察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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