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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河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黄河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黄河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译名为Cult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China Yellow River

第二条 本会属于面向公众募捐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條 本会的宗旨:筹措资金推动黄河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港币10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业务主管单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化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海内外文化发展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修缮和保护黄河文化遗产;

(二)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组织开展有利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文化活动;

(三)支持优秀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四)办理政府委托事宜;

(五)奖励文化艺术精品的生产和出口;

(六)定期组织专家对黄河文化的相关人员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人士进行专业培训,培

养、发展更多文化人才;

(七)有关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八)开展救助特困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活动;

(九)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种用以发展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

基金或捐赠;

(十)加强和内地、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文化艺术机构的友好往来与合

作,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文化产业谘询。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屆滿,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热爱公益事业和文化事业,不谋私利,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对本会发展壮大有帮助与贡献者;

(四)在中国黄河文化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违法记录者。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损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阅读基金会的有关文件,接受有关基金会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决策、实施、指导和监督,随时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纪,坚决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执行本会决议;

(六)推荐本会理事与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理事的增补选名额;

(三)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批年度预决算;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领导和管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的聘请由理事长提出,理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募捐、设奖、基金投存、管理和使用,以及其它重大投资活动;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重大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五)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末逾5年的。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

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或违反集体决策,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本会个下属办公室之间的工作;

(六)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七)签发秘书处的文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与其产生程序同。

第三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性的捐赠(包括现金、实物、专利转让、有价证券等);

(二)基金运用之孳息及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本会成立后所得捐赠为原则。经主管机关登记之财产总额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机关监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机构;

(二)购置本会自用不动产;

(三)其他法律允许之管理使用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自愿量力原则和有关法规精神,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滩派。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募集工作;

(二)本会日常运作的行政费用;

(三)各项捐赠资金、实务及增值收益管理、监督和使用;

(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的资助与奖励;

(五)文化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会计年度,每年月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机关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一切会务。 第四十六条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处理;

(三)捐赠给省内急需资金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单位。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1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 五十 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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