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炼车间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冶炼车间质量管理办法。
1、化学成分:
1-1 化学成分造成废品(含用户异议并经确认),按损失金额10%扣罚冶炼车间,LF、电炉组长、值班主任、主管为主,按责任人主次去承担经济责任不低于扣罚金额的60%。
1-2 若P及残余元素(主要指Cu、Ni及标准要求相应的元素)确因炉料原因,经挽救后仍不合格,不予判定,不计产量。如果可判转利用者,可计产量。
1-3 对高速钢的S≥0.013者,每炉扣LF炉150元;若<0.007者每炉奖励200元
2、浇注:
2-1 钢锭帽口高度低于50mm,实心帽口高度低于30mm未达要求的,但高于帽口线的,可判转利用,但要处罚,对460方锭和515扁锭扣罚20元/支,对750-1.3t扁锭扣罚40元/支,浇钢工占20%,扣罚浇钢主管、浇钢组长各15%,其余平摊组员或直接责任人。
2-2 钢锭低于帽口线,按回炉处理不计产量,扣罚按上述2-1条加倍处罚。
2-3 钢锭表面达不到出厂要求,整修后仍不合格者,不计产量,对其表面质量找不出原因者,参照2-2条处理。
2-4 对用户异议(含上工序)不合者,经确认为冶炼车间责任,按损失金额的5%处罚冶炼车间相关责任人,其中主要是值班主任,电炉、LF组长、浇钢主管、浇钢组长、浇钢工。
2-5 对上述质量问题,车间主任未作考核。其考核力度将提交总经理年终考核时参考。
2-6 上述考核,由质检部门提出,经总工室确认,由主管领导审核交财务执行。
编制:审核:批准:
《冶炼车间质量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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