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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文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2: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 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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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除财政专户资金外的其他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数额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佛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章 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采用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和差额直接拨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采购资金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2—

采购项目,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中标的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中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的供应商。

采用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先支付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视同单位自筹资金,由单位按分担比例自行支付。

第八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填写《佛山市市级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表》(没有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单位由佛山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代其补录入系统,下同),并附上有关采购资料提交给佛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申请表复印件、采购合同副本(经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项目需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认)、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供应商银行账户及佛山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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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佛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采购单位申请付款所提交的《佛山市市级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表》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供应商银行账户等资料送交佛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三)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办法参照现行一般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的流程进行。佛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佛山市财政局业务科提交的《佛山市市级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表》以及其他采购资料等,复核无误后,按照采购单位先行支付自筹资金,财政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开具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按财政应负担的数额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九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与审核。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填写《财政拨款申请书》,并附上委托付款申请报告和相关采购资料(参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拨付的要求,下同)提交佛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业务科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编制《经费拨款表(财政专户)》,连同《财政拨款申请书》、委托付款申请报告及相关采购资料送交佛山市财政局国 —4—

库科(支付中心)。

(二)支付。佛山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佛山市财政局业务科提交的《财政拨款申请书》、委托付款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采购资料等,复核无误后,通知相关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 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与审核。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采购资料(参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拨付的要求,下同)给佛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业务科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审批后连同相关采购资料送交佛山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二)支付。佛山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佛山市财政局业务科提交的资金拨付意见审批件以及其他采购资料等,复核无误后,通知相关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必须依据佛山市财政局开具的支付指令及时足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采购合同履约时间较长或者采购资金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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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制定资金分期划拨计划报佛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佛山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负担比例补足。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向佛山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佛山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在每个采购项目采购完毕及由财政负担的政府采购资金全部支付给供应商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业务科办理采购节余资金的追减手续。

第十五条 佛山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要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后,采购单位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国库科出具的《转帐通知书》),按照《佛山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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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佛山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与代理银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佛山市财政局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佛山市财政局将取消该代理银行代理资格,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代理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佛山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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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 月 10 日起执行。《关于修订〈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的通知》(佛财库[2010]1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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