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国资〔2005〕155号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2001〕5号),我局制定了《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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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二)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
(三)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
(四)加强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和权属证书办理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管理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各项支出标准和工程变更情况,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和变相搞预算外工程;
(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工程及货物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和暂定价材料的采购情况;
(七)检查并制止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项目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参与工程建设重大活动,如招投标会、暂定价材料-2-
审定会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工程完工和竣工验收会议等;
(二)查阅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和工程合同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和财务收支状况,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建设项目的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制止、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委派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工作,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各类合同、招投标、暂定价材料采购、货物及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项目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委派部门报告如下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
(二)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项目财务总监发现建设项目 -3-
有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严重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行为,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和突发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派部门专题汇报。
第六条项目财务总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权限,干预建设项目的正常工作;
(二)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项目建设单位报销与该建设项目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要求承接工程、提供劳务和供应商品;
(五)不得泄露建设项目的秘密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项目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建设项目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同一项目的财务总监。
第八条项目财务总监的奖惩按《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等有关办法制度执行。
主题词:财政 投资 财务 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审计局。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2005年8月3日印发(共印220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