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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委办[1997]65号 【发布日期】2000-05-13 【生效日期】2000-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委办〔1997〕65号)

万县、涪陵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黔江地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一、

一、离退休职工的有关问题

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企业成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宣告破产后,退休人员由主管局代管,重组后也可协商由重组企业代管,待条件成熟,交社区部门管理。离休人员纳入市老干部管理系统。

离退人员人平每月2元活动费由社保部门拨付,管理费用按每50人聘用一名专职人员的办法由劳动局和财政局研究解决其费用,一并拨付给有关管理部门。

2.退休费来源

列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社保部门核借,宣告破产后由社保局全额拨付;

未列入统筹的32元补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费的由财政核借,破产终结后纳入养老统筹由社保局支付。

3.医疗费来源

资产未变现前,退休职工医疗费由财政按退休职工工资总额14%核借,离休职工医疗费按特困企业政策执行,并分别交由离退休职工管委会和老干管理部门支付,资产变现后按重府发〔199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二、在职职工的有关问题

1.生活费

(1)标准:按人平120元计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平120元的,由职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补足。民政救济由职工申请,企业证明,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

(2)来源:破产企业在立案到宣告破产期间,由财政核借,宣告破产到终结期间由就业部门核借,均由清算组发放。 (3)范围:以全厂当月在职职工(扣除财政核借留守人员工资的人数)人数为准。

(4)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对其职工遗属的管理及生活补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并继续按规定予以补助。

2.自谋职业安置费

(1)标准:以宣告破产日期为准,按上年全市平均工资(老重庆口径)的3倍计算,各破产企业个人安置费按全厂在职职工总工龄除总安置费乘个人工龄计算(可结合工龄长短适当划分档次),具体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发放。

(2)来源:资产未变现之前,由市财政借支;资产变现后由变现收入偿还。

3.提前五年退休

(1)破产企业职工退休统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工人退休办法执行。

(2)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特繁工种,连续工龄满10年者,允许在原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

(3)因公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按国发〔1994〕59号文规定作为退休职工安置。具体执行标准由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掌握。

(4)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5)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退休,原企业欠交的养老统筹金,由企业资产变现后保证依法偿还,个人欠缴部分在补足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6)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退休时按重计生发〔1993〕5号文件规定应该享受增加5%的退休金,由社保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进入基数。

(7)自谋职业和社会待业职工在自谋职业或失业期间,自愿以个人帐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政策。

三、

三、破产企业分离公益性机构问题

1.破产企业的中、小学和医院(除重组企业愿接收的以外),由当地政府无条件的成建制接收。

补偿费用以当地政府接收的中、小学和医院职工人数为准,资产变现后,按人平3倍工资拨付。对接收确有困难的,经核实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2.职工住房由房管部门接收,原企业职工要求购买住房的,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愿购买住房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与房管部门签定承租合同。

3.破产企业学校、医院、住房所有移交手续要求在宣告破产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4.收购企业愿代管职工住房、医院、学校等非生产性资产的,其资产可委托管理或转卖,土地作为行政划拨处理。

四、

四、水电气等问题

1.电力、供水、供气、邮电等部门要保证破产企业正常的生活、生产需求。破产企业应交纳当期费用。

2.破产企业重组后,水、电、气、邮电、房管、国土、工商等过户变更手续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市计委应将破产企业分离水、电、气工程列入市政建设计划。破产企业转供的水、电、气在实施分离时应交由有关部门改为社会直供,有关部门只能收取人工、材料费用,免收增容费、贴费、网点费。费用来源在破产变现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在市政建设费用中予以补足。

五、

五、破产应急费用问题

企业破产立案到终结期间,企业设备保养,职工医疗费,危重病人住院费、留守人员工资,水、电、气开支(生产自救部分除外)、法院诉讼费等应急费用,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法院核定签章后,向市财政按月核借,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偿还。

六、

六、破产重组的实施问题

1.破产企业收购方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主管局和清算组在充分考察收购方经济实力、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方案可行度和价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收购方和收购价,但收购价必须保证破产最低费用和破产企业与银行商定的清偿额。企业收购重组方案须听取破产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

2.破产重组方案由主管局和清算组商法院同意后,经市兼并破产再就业协调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3.没有破产重组方案或方案不成熟的暂不宣告破产。

4.对收购重组企业,允许享受重府发〔1996〕92号文件《鼓励上海等沿海城市经济联合协作的通知》中有关政策,实行所得税两年全免,3年减半,6―8年返还40%;三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地方部分返还15%的政策。

5.破产变现资产对破产企业在立案前欠财政、税务借款的清偿,拨付给原企业主管局,作为建立再就业中心经费。

七、

七、破产责任追究

在破产终结前,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协助清算组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稳定。破产终结后,清算组要向法院和市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提交对破产原因的书面分析报告。市审计部门要按《破产法》和离任审计有关规定,对17户市级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和协调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市监察、审计部门要核实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它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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