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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融入所属团队和体会公司文化,同时明确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人力资源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通过外部招聘加入公司的员工都要进行岗位试用期考查。公司内部岗位调动人员视情况需要试用的,由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商议制定其新岗位试用期,纳入试用期员工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试用期员工管理

第三条试用期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指导人)负责新员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认真安排工作任务,对其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在工作中认真考查其人品、能力和态度,定期作出评价。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应引导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部门业务流程以及相关业务接口人。

第五条试用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纪律及规章制度,并接受试用期间的考查措施。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指定指导人为新员工顺利交接工作提供帮助,并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使其能尽快适应本职工作。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同新员工进行面谈,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根据新员工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表现,及时总结成绩与不足,给予适时的鼓励和指导,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试用情况的跟踪和汇总,每月与试用人员进行一次交流和沟通,及时处理试用期出现的问题;对新员工进行公司制度培训。

第九条办公室对新员工的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奖励证明等复印件、简历、照片、体检表、员工登记表和应聘表等,进行临时归档;并及时发放各种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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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试用期员工考核

第十条在试用期月末前两天,人力资源部督促新员工撰写本月工作总结,并填写《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和《转正申请表》,然后按流程规定,对新员工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为达到公平、公正考核的目的,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和平行员工三方同时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其中部门负责人测评比重为60%,人力资源部测评比重为30%,平行员工测评比重为10%。

第十二条 试用期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65分以上者及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50分以上者,可以继续试用一个月(两次不及格者将予以辞退),50分以下者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所有职员的考核结果需经总经理核准,总经理对考核结果具有一票决定权。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具有向经理办公室申诉的权利;经理办公室应对考核流程进行监督,并需要对考核表格进行审查,以及对考核表格进行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试用期员工培训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

第十六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

第十七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结束后,三天内组织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测试成绩纳入到当月《试用期员工考核》的人力资源测评分数中。

第五章试用期员工转正

第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各方面表现优秀,非常胜任其工作岗位,部门负责人建议提前转正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提前转正申请》。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接到提前转正申请后,需按规定及时组织对新员工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提前转正者,报请总经理核准后给予提前转正。

第二十条 新员工测评成绩65分以上者,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可予转正。

由人力资源部领导与试用者面谈,并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进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合同期限为一年,并在到期后续签。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提交本人申请和工作总结,并申明个人档案转移和保存方式,以及原保险福利的办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如试用部门在试用期内决定对新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与新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调岗理由,协商一致后对岗位进行调整,并重新进行试用和考核。

第六章试用期员工的辞职和辞退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需提前三日通知部门经理和人事部,并提交《辞职申请》,除试用期工作日期的劳动报酬(工资)外,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将不予转正并有权给予辞退处理。被辞退的员工,除试用期工作日期的劳动报酬(工资)外,公司将不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试用期员工未按时提交录用时要求提供的有效相关材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核实与其他单位仍然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或试用期累计请假达5天以上者,公司有权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员工离辞时,应按公司《离辞管理规定》完成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未过按《离辞管理规定》办理交接等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辞的,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直至其办理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统计并结算离辞人员的工资,工资结算至离岗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

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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