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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4 02:0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化验室管理标准

1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化验室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厂化验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GB474--1996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212--91

3职责

3.1 厂部是化验室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化验室各项工作进行安排、监督、检查、考核。

3.2 化验室是厂水、煤、油化验专职部门,具体负责:

a) 入厂煤的制样和化验;

b) 入炉煤和灰、渣的取、制样和化验;

c) 汽轮机油的定期取样、化验;

d) 及时配制汽水化验用药品。

e) 做好化验室内所有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煤炭制样

4.1.1 样品进入制样室后,制样员要及时制样,确保当天送来的煤样全部制样完毕。

4.1.2 制样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厂有关规定对全部煤样粉碎至3mm以下,

然后缩分成两份,一份送化验室化验,另一份交质检小组(厂部)留样备查。

4.1.3 制样员必须确保缩分后的每一份煤样能够代表全部样品的煤质。

4.1.4 未经领导需可严禁其他任何人员进入制样室。

4.2 煤炭化验

4.2.1 化验员对制样室送来的样品要及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化验。

4.2.2 在将化验煤样按规定研磨至0.2mm后,要缩分成两份,一份用作化验,一份化验室留样备查。

4.2.3 化验人员在进行每一步骤化验操作时,必须做好化验记录,确保每一个化验结果有据可查、有人负责。

4.2.4 在保证化验结果准确无误的前提下,提高化验效率,确保每班化验煤样不少于8个。

4.3 入炉煤和灰、渣的取样

4.3.1 对入炉煤要求每班取样不少于2次,每次取样时间间隔不少于2小时。

4.3.2 对灰、渣的取样要求每班至少1次,特殊情况根据领导安排临时增加取样次数。

4.3.3 取灰样时,必须首先放净取样管内的残留灰再取。

4.4 汽轮机油的化验

4.4.1 每月10号和25号的8点班,对汽轮机油进行取样、化验。

4.5 化验结果的报送

4.5.1 入厂煤报送至质检小组。

4.5.2 入炉煤报送至电厂经理、生产副经理、值长、锅炉集控室。

4.6 化验室要求

4.6.1 化验室光线、通风等符合国家标准。

4.6.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明白,特别是原始数据和记录要交清,一项指标未测完不得进行交接班。

4.6.3 非本室人员未经领导许可不得进入化验室。

5 检查与考核

5.1 检查

5.1.1 厂部经理、分管副经理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样过程、缩分过程,煤样处理粒度,煤质工业分析过程等,同时由值长负责协助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和在岗、到岗情况。

5.1.2 化验人员负责对制样人员所制煤样进行检查,如目测粒度超过规定粉碎标准可拒收,要求返回再处理。

5.1.3 化验室人员接班时负责对上一班人员的煤样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处理不规范,可拒绝接班。否则,如在检查时发现有煤样处理不合格,考核当值人员。

5.1.4 接班人员负责对交班人员记录真实情况进行检查,化学专工定期进行对记录检查,并向厂部及时提出考核意见。

5.1.5 厂部负责定期对化验结果抽样复查,两次化验结果允许误差高位发热量△X=120Kcal/kg。

5.2 考核

5.2.1 对本标准4.1-4.6项中的要求,检查中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考核责任人10元/次。

5.2.2 到岗到位情况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考核。

5.2.3 对化验结果复查时,前后两次结果高位发热量如超出允许误差,每超过100Kcal考核制样员或化验员10元。

5.2.4 非制样和化验人员进入制样室或化验室,本厂人员考核该人员和当班化验员(或制样员)各50元/次,外来人员考核当班化验员(或制样员)50元/次(经理、副经理、值长、化学专工等领导检查工作时除外)。 6 附则

6.1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暂执行3个月,解释权归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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