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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总结与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增值税重点汇总

概念: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80万以下)。

税率,17%、13%(物质,文化,生活必须用品,农业生产用品),小规模3% 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6%,销售旧货4%,运费运输7%抵扣(运费*7%)

征收日期:1日、

3、

5、

10、

15、1个月或者1季度。

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试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设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责发生制)

1、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票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手续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物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例如大型设备,飞机,船舶,为收到预算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由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收起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票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像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运费扣除率为7%)

买价=(买价-不得抵扣的损失)

1 不得抵扣的损失:(申报抵扣应在专用发票开去之日起,90天内)

1、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学校,医院,招待所,托儿所,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货物。

4、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再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的概念:自产,委托,代销(外购不属于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混合销售:因以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由主业确定征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外的有,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

消费税重点汇总

概念: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特定环节征收。就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有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比例税率。

征税范围

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1万以上,含1万)、游艇(大于8米)、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纳税期限,

1、

3、

5、

10、

15、1个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生产成本利率: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高尔夫球球具、游艇

按10%

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焰火、轮胎、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中轻型商务客车,按5%

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摩托车 按6%

乘用车

8%

高档手表,20%

消费税税目利率

例如。烟25-45%、酒5-20%,化妆品30%、高档手表20%,高尔10%,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铂金首饰,钻石饰品、酒精5% 汽车轮胎3%等

从量(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定额)重量、容积、数量

从量计算 应纳税=应纳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从价

应纳税=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含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同类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生产成本利率)】/(1-消费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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