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
甲方:石家庄佛山陶瓷城
乙方:赖寿长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甲方佛山陶瓷城26号为乙方使用,使用期为壹年(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止)。
第二条:乙方独立经营,甲方无权干涉,亦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责任。
第三条:乙方每半年前五日支付给甲方租赁的费用共计154000元,甲方另外收取乙方20000元保证金,合同期限满退还乙方。合同订立时收取上半年度费用和保证金。
第四条:协议到期,双方协商另订协议。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及国家政策或城市规划的变动致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石家庄市佛山陶瓷城乙方:
2014年4月16日
《租赁协议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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