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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1: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甘肃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的销售行为,建立和完善统

一、科学、有效的家电下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包括中标流通企业及家电下乡指定店。中标流通企业是指经过甘肃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通过商务部、财政部招标中标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家电下乡指定店是指中标流通企业下伸到基层,通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二章 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采购家电下乡产品,保证甘肃省市场供应。

2、组织、协调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完成中标流通企业所下达的销售任务。

3、按照甘肃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销售、货源、补贴等情况和其他资料。

4、按照连锁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进行管理,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店面形象、统一店内布局、统一宣传策划,规范家电下乡指定店的经营行为。

5、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宣传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6、负责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7、负责及时解答和处理农民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咨询投诉问题。

第四条

家电下乡指定店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正面引导农民群众购买。

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流转销售工作。

3、配合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4、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和农民购买、补贴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

5、做好补贴资金申报的代理审核工作。

第三章 经营销售的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 中标流通企业经营销售要求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家电下乡工作组织机构。企业总部不在甘肃的,要在甘肃省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具体负责甘肃省市场的家电下乡工作。企业要指定负责甘肃省及各市(州)、县(市、区)家电下乡工作的负责人,并报省家电下乡办公室备案。

2、根据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3、制订具体的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措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可采取举办家电下乡产品推介会、文化下乡、集市贸易集中销售、大篷车下乡入村、墙体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产品宣传。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经营保障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防止出现经营秩序混乱、服务态度差、经营设施不完善和发生产品供货间断、违规促销以及消费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5、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所属销售网点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6、与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家电下乡指定店要求

1、家电下乡指定店要具备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市、州、县、区政府所在地家电下乡指定店营业面积原则要达到120㎡以上,乡镇以下不得少于50㎡,偏远乡镇及专营小家电的营业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2、应将“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悬挂于醒目位置,并保持标牌清洁。

3、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家电下乡样品机上要摆放明显标志,标价签上要注明产品品牌及名称、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价格、补贴比例、补贴金额。要设专人负责导购,严禁非家电下乡产品进入销售专区。

4、在门店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张贴产品公告和购买须知,对所有中标的产品和型号,以及门店所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牌型号、购买办法、补贴标准、申领程序、企业承诺书等进行公告。

5、家电下乡指定店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有专门的操作人员,保证销售(退换货)补贴信息及时录入传送。

6、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销售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7、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七条

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管理

1、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2、严禁市场垄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非本企业中标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3、严禁搭配供货。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家电下乡指定店搭配供应非家电下乡产品及配件。

4、规范价格行为。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货价格,要充分考虑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保证零售商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5、规范促销行为。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宣传促销计划和方案,有序开展促销活动。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预案。

第八条

家电下乡指定店销售管理

1、积极热情推介家电下乡产品,耐心、正确向购买人讲解有关家电下乡政策。

2、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搭配销售其它产品及配件。

3、及时录入销售及补贴审核信息,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示识卡号、“一折通”储蓄存折帐号等。“一折通”帐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4、及时提交办理补贴兑付手续。必须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日内将留存的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薄(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一折通”储蓄存折等复印件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第五章 售后服务

第九条

家电下乡指定店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十条

中标流通企业要认真履行中标承诺,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换)货的,要协助家电下乡指定店做好退(换)货事宜。

第十一条

中标流通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设立并公布总部及区域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要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在每个市(州)、县(市、区)和销量大的乡(镇)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做到家电下乡产品卖到哪里,售后服务延伸到哪里,消除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中标流通企业,由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处理。一般情节违规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违规,建议商务部、财政部立即取消其中标流通企业资格,扣罚风险保证金。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家电下乡指定店,由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般违规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通知其上级中标流通企业指导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报请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资格。违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指定店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其上级中标流通企业视为违规。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州)家电办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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