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对各乡镇、管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14个乡镇、管区。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节能工作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3分)
(1)建立节能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并有文字依据。(2分)
2、乡镇、管区自身节能工作开展情况(3分)
(1)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制度。(1分)
(2)人均用能量比上年降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计2分。
3、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4分)
(1)组织推广节能灯具。(1分)
(2)每推广2000支加0.5分,最多计3分。
4、淘汰落后产能及控限电工作开展情况(8分)
(1)协助县工信局完成辖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1分,没有淘汰任务的乡镇、管区不减分。
(2)完成辖区内非法生产企业关停任务得4分,未全部完成
1的乡镇按照关停非法企业个数占全部关停任务的比例得分。
(3)完成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限电任务得3分,未全部完成的乡镇按照完成限电任务企业个数占全部限电任务的比例得分。
5、加强节能宣传和培训(2分)
(1)积极主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1分)
(2)积极主动开展节能培训工作。(1分)
三、考核程序
1、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年终一次考核的办法进行,对乡镇、管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按得分多少进行排位。
2、通报考核结果,并将此作为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管区全年工作综合考核中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乡镇、管区要高度重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违纪,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比资格,按排名末位对待。
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