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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6: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中农业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知心朋友,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农党[2005]17号)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

第四条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切实做好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网上思想政治教育等教育工作。

第五条 抓好学生党建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优秀大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加强大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性修养。创新学生党支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条 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按照思想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强的原则,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协助院系团委书记加强对学生会和社团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学习观,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珍惜学习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学生的考试通过率、毕业率、学位授予率和考研录取率。倡导科学精神,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开展大学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文明院系、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做文明大学生”的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养成文明行为,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九条 组织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校园文化活动,主动参加学生文化、体育、科技活动,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中,使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十条 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主动与学生交心谈心,关心和解决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的行为管理、奖惩管理、生活管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助学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生活服务、就业指导服务等服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教育课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会同班主任做好班级建设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选聘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政治信仰坚定,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相关知识基础,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文字表达、观察思考、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等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公开招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例会制度。辅导员例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召开,每周一次。

第十八条 谈话制度。辅导员要在学生宿舍区居住,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寝室等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有的放矢地与学生谈话交流,及时准确地掌握分管年级每个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性格特征、家庭、就业等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平均每天至少与1名学生谈话,每月撰写并上交1份学生思想情况反映。辅导员要认真填写《辅导员日志》。

第十九条 听课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院系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建议。辅导员每月听课至少两次。

第二十条 工作沟通和汇报制度。辅导员要经常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沟通,不定期地向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汇报工作,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情。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党委学生工作部每月组织的学习1-2次。

第二十二条 科研制度。辅导员应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五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四条 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二十五条 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享受学校有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活动,开阔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在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学校,须向学院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请假。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调整岗位、调动工作、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等,由本人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学院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所在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以学院党委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辅导员才有资格获得当年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经过考核称职,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可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辅导员可破格提拔。对一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符合任职条件且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经考核可定为副处级。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辅导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辅导员分流制度。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的能力和志愿,可按四个方向进行分流:一是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二是向校内管理岗位输送;三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四是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三十五条 经过考核,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章 待 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工作补贴,统一核拨给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党委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确定每位辅导员的具体工作补贴,按月发放。

第三十七条 院系在年终分配奖酬金时,适当向辅导员倾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院系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华中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

西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学校拟建立一支由专职辅导员为骨干、兼职班主任为主体、辅以导师和导生的专兼结合的学生工作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使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以增强学生工作的实效和促进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为此特制定《西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学校学生工作实行专职辅导员制度,同时配备班主任、导师和学生导生。专职辅导员是学校各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专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各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双重领导,以党总支领导管理为主的体制。专职辅导员根据校党委以及学生工作部(处)部署,负责组织和开展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制定全校专职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专职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并指导各学院对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审定和考核;各学院党总支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选拔任用(聘任由行政负责)、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专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能用邓小平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2、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的理论知识,经过培训和锻炼,具有担任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能力。

3、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热爱辅导员岗位,有奉献精神和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能力。

4、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能言传身教,为人师表,能密切联系学生,秉公办事,热心为学生服务,受学生爱戴。

5、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新任辅导员)。 第五条、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党委以及学生工作部(处)的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理想与信念、爱国主义与集体主义、党团知识、品德与修养、爱校与尊师、形势与政策等。

2、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包括入学教育、学习方法教育、专业思想教育、毕业(就业思想、就业指导、爱岗敬业等)教育等。

3、组织开展大学生文明形象塑造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和道德、诚信、法律以及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包括防火、防盗、防欺诈、道路交通、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和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5、定期组织开展年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有针对性地作好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配合学院分团委组织所带年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和科技竞赛活动。

7、配合学院分团委,积极开展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推优入党工作。

8、配合分团委抓好年级学生干部培训工作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9、协助班主任作好年级学生的综合测评以及奖、贷、助、勤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专职辅导员每学期要根据学校的要求和所带班级的实际,向学院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在学期末提交工作总结。

2、专职辅导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填写工作笔记,便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工作笔记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简明扼要。做到认真负责,不草率和马虎;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工作笔记每月上交学院分管领导检查一次。

3、院级以上的学生集体活动,专职辅导员一般应随学生一起参加。

4、专职辅导员应经常参加学生班会和党团组织生活,并指导学生开好班会和搞好党团组织生活。

5、专职辅导员应轮流参加学生早锻炼考勤、晚上和“双休日”值班(“双休日”值班为责任值班)以及进驻学生公寓值班。

6、专职辅导员每学年内应有准备地分别与所带班级一半以上的学生谈话一次,并保持与重点教育帮助的学生家长书面联系。

7、专职辅导员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寝室和课堂一次,掌握和检查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和卫生情况,要做好检查记录。

8、专职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学生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每年至少公开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提交调查研究报告1份。

第七条、专职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

1、专职辅导员按400-500个学生配备1个辅导员定岗。岗位级别要求等同教师系列,每一聘期结束,辅导员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岗位级别条件,可以晋级申报岗位。各学院对于符合晋级条件的辅导员,要优先考虑晋升高一级岗位。

2、专职辅导员由学院党总支负责选拔,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任职资格,并经人事处批准后,由学院院长聘任上岗。

3、专职辅导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必须至少带满一届学生工作。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的待遇

1、专职辅导员的各种待遇与专业教师同等对待。一个专职辅导员带400个学生且工作达到考核要求的,即为满工作量。为确保工作质量,一个辅导员原则上所带学生不得超过500人。各学院要设立辅导员专项奖励基金和超工作量补助基金,对于考核优秀或超工作量的辅导员要给予一定奖励。

2、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定按思政教师对待,既可评教师系列,又可以评研究系列,在同等条件时要优先考虑。辅导员不再担任辅导员工作后回到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任辅导员期间发表的有关学生工作的论文,在评定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时可视同为相关的专业论文。专职辅导员的住房分配按教师对待,并在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单身职工分房尽可能安排单间,单边职工分房尽可能照顾。专职辅导员在涉及到评优、晋职、晋级、子女入托或入学等其他福利待遇问题时,均在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

3、各学院要为辅导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室的电脑、电话等),给辅导员订阅一份报纸和一份青年学生工作有关的杂志;各学院要给辅导员一定的交通补助和电话费补助。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出路

1、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可选拔充实到校党政有关部门工作;

2、有条件的可担任“两课”专任教师;

3、凡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认真努力,且成绩显著者,经批准可报考思政专业研究生或第二学位,也可报考普通研究生。

4、学校鼓励任期满届专职辅导员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也可根据自愿回原专业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的考核

1、专职辅导员的考核每年度一次,并与职工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2、专职辅导员的考核构成为学院考核占85%,学生考核占15%。各考核单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基本指标附后见表

一、

二、三,各学院可据此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或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备案后实施。

3、学院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主持,学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班主任和全体专职辅导员参加。学生考核由学院分管领导安排专职辅导员交叉进行,所带班级学生参加。

4、考核的程序是由本人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基本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相应的旁证材料;各考核单位按考核指标分别进行考核形成考核分和定性考核意见;由学院进行各部门考核意见的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负责通知本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学院分管领导一般在考核结束后找专职辅导员谈话一次,反馈考核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提出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第十一条、专职辅导员的奖惩

1、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先进事迹突出、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学校将作为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评定和奖励。

2、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完全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因疏忽造成工作失误的专职辅导员,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扣发工作津贴、当年不考虑晋职晋级问题、取消辅导员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二OO五年一月起实施,原《西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南科技大学

200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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