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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企业伦理失范成因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外资公司企业伦理失范成因分析

企业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与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及企业管理者的伦理素质息息相关。然而很多在国外将企业伦理执行得非常好的外资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当中不约而同地放弃了一些优良的企业传统,这显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某一位管理者。外资公司所存在的企业伦理失范的成因主要是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1)市场机制

在市场经济当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依赖于市场的自我调控,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就中国在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当中,市场体系还没能得以充分地建立起来,市场信息不对称、自由竞争不充分及市场隐性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因素仍普遍存在,为一些外资企业的不道德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一个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他们需要面对的不仅有来自其他外资公司的竞争,同时还要遭遇一些中国本土公司的竞争。由于国内市场经济仍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很多中国本土企业,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的商业伦理意识十分淡薄,在市场竞争中常常采用一些违背市场道德的方式。比如说侵犯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非法雇用童工,拖欠员工工资以及在办公中使用盗版软件等,由于在这些环节中节约了很多成本,使得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诸多严格遵守市场伦理的外资企业的产品有着很大的价格优势,从而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产生了负面影响。2007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事件最终严重损毁了诸多国内食品企业的公众形象。然而在更多时候,很多国内公司违背企业伦理的活动并不为公众所知。尤其是它们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甚至常常得到公众的鼓励,这样就将外资公司在与它们的竞争中推向了非常被动的位置,迫使它们也同样采用一些不伦理的经营方式以求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2)社会制度

在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执法来引导和监督企业行为是影响企业伦理的重要因素。就目前中国法制建设的情况而言,尽管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是很多法律条款仍然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在这一阶段也极为普遍,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是促使商业腐败、反伦理行为发生的重要外因之一。

法律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作的最重要的机制。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在利用法律手段来组织、引导和管理经济活动、调整经济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先后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广告法》、

《环境资源保护 法》等一系列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市场运作和保障企业经营道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中国商业法律建设仍旧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立法这一重要环节上,因为中国的改革模式仍旧处在探索的阶段,很难针对未来改革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所以在很多方面是已有的法律法规所无法完善达到的,导致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外资公司通过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商业回报。而在相关部门的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及收受贿赂等现象十分普遍,企业伦理的有效执行就无法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外资公司的企业伦理表现低下并不是因为其内部的中国籍员工个人修养要比外国员工要差,而是由于中国商业法律执行中的低效力。

信用制度特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和企业资信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它包含了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两个方面。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复杂的信用关系网络之上的信用经济,交换双方都以信用作为守约的条件,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关系的。如果任意一方不守信用,平等交换的市场关系就会遭到破坏,而不平等交换在市场的作用下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因此,信用经济的有序运行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制度作为保证。就目前来看,中国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缺少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而在商业交易中,一个企业的信用记录无法查证,企业之间相互隐瞒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市场上交易的双方都无法真实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直接导致对合同表现度无法准确判断,增加了合同违约的防范难度。很多外资公司处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或仅仅是单纯地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在商业交易中采用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3)公司内部制度

众多的事实说明,企业行为选择通常是与企业文化,尤其是企业的制度文化紧密相连的。如果企业将其所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规范化、书面化以形成企业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则可以在企业伦理的执行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由于进入中国的外资公司通常都是一些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它们中的多数在企业伦理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调查中发现,仍然有一部分外资公司并没有将商业道德明确地列入其中国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当中。从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公司有明确的企业伦理行为规范”这一问题中,外资公司的平均得分为3.57。调查显示选择有点符合、符合和非常符合的人占被调查者总体样本的比例为57.8%。这便意味着,有接近一半的企业并没有专门的企业伦理制度,或者其伦理制度不为员工所知,仅仅是一纸空文。伦理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内部成员在工作行为中缺乏道德参照系,当其参与遵循或者违背企业伦理的活动时也没有相关的正面或者负面的激励,因此便为不符合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埋下了种子。

(4)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负面的消息传播能力通常比正面信息更强。对于外资公司的伦理行为,中国的社会舆论常常呈现出一种负面反馈的作用。

通过随机抽取了261条新浪网、腾讯网和搜狐网三大门户网站从2009年9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发布及转载的涉及到在华经营的大型外资企业的报道,其中包含有负面信息的报道占 138条,占到了总量的52.9%;中性的报道为89条,占34.1%;而带有正面信息的报道仅有34条,只占总量的13%。事实证明,很多外资的大公司在中国所参与的环境保护、教育及慈善等公益事业的活动并不为公众所知晓31。媒体的监督对外资公司在商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履行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是一味地负面报道在损毁了部分外企企业形象的同时也扼杀了很多外企亲社会行为方面的积极性。当企业在执行企业伦理责任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得不到正面的反馈时,它们就将会回归一个商业组织的本质属性:最大限度地赢取利润。这便包括压低一切成本,包括在公益活动中所付出的成本。盲目排外的人经常使用互联网发布一些关于外企不伦理行为的虚假信息。根据梅根娜在2009 年对19个国家社会化媒体应用方面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网民在网络信息发布方面的社会责任感是最低的,平均得分仅为0.29,远远低于排名第一位的荷兰网民的0.8432。而据《商业周刊》的报道,一些在中国经营的外资公司常常遭到中国国内同行竞争对手在社会化媒体上的诋毁。

相当多的跨国公司长期致力于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公益事业,比如说蒂森克虏伯集团(ThyenKrupp)长期向中国的残疾学校捐款,英国石油公司(BP)长期为减少中国地区污染方面的基金会提供支持,飞利浦公司则长期向中国的贫困地区免费发放通讯工具等,但是公众对于信息接收的选择性,它们的努力难以到公众的认可,而在一些时候由于企业内部资源有限性的限制,无法在第一时间参与履行公众所期望的某一特定社会责任,它们的声誉反而会遭到很大的损毁。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选择权的缺失以及对于被动公关活动的无奈也是企业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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