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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流入地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年每生1500元,城市每年每生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条 资金分担。资助资金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幼儿园可以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资助申请,在每学期开学时,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经所在幼儿园审核初评,由幼儿园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3),并同时将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七条 资格审核。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幼儿园上报的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资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低保家庭资格、孤儿资格;民政部门对审核无误的,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资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资助申请表留存一份后返回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申报幼儿园反馈。

第八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反馈的经审核合格的幼儿姓名、人数,由幼儿园按月统计计算受资助幼儿实际在园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4),于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并附报各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

第九条 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资助幼儿名单和资助人数、实际在园月数等数据,拨付资助资金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条 资金发放.资助资金采取资助卡发放形式,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将资助资金存入受资助幼儿的银行卡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分别报送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报表(见附件5)。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记账,确保资助资金安全使用、因受资助幼儿在学期内退园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同时抵顶下一学期财政应拨资金。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幼儿园要建立学前资助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资助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资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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